車禍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和金額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只要被害人能提出合理且與事故有直接關聯的費用支出,並能明確證明其損害的發生及範圍,法院通常都會予以支持,並裁定相當之賠償。反之,若主張內容過於抽象、金額誇大、證據不足,或與事故因果關聯薄弱,則難以獲得法院認可。因此,在面對訴訟過程時,備妥相關事證、保持理性態度,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將有助於爭取最大化的合理賠償金額,達成對被害人最實質的法律救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一般民眾在遭遇車禍事故時,通常會優先提起刑事告訴,先由警方處理報案與現場勘查程序,並將資料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官進行偵查。若檢察官認為肇事者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便會依法提起公訴,將案件交由法院刑事庭審理,而被害人則可在此階段「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即所謂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的在於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以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這樣的處理方式在車禍案件中極為常見,也因為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一併處理附帶的民事賠償,對於被害人來說是較為便利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做法。
在實際操作上,當車禍事件發生後,雙方談判賠償時,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對賠償金額產生極大落差。肇事者常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被害人則覺得肇事方態度冷漠、毫無誠意。此時,由於尚未進行醫療鑑定或尚未產生完整醫療紀錄,雙方對損害的範圍與程度都缺乏清晰認知,因此很難達成共識。但即使事後已有醫療鑑定報告,這種對賠償金額的認知落差仍可能持續存在。被害人可能基於身心痛苦提出較高的賠償要求,尤其是精神撫慰金(慰撫金)的部分,常因無明確標準而使肇事者感覺無所適從。但其實法律對於賠償金額早已有一定的計算原則與範圍,從醫藥費、誤工費、看護費、交通費到精神慰撫金,都可以依相關法條及實務判例作出合理的估算。因此,雙方最好都能諮詢具有法律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如律師,協助預估合理金額,避免情緒性喊價與漫天開價,讓和解談判淪為僵局。
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在法院實務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法官通常會先針對被害人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進行審酌,首先檢視該項目是否與車禍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所主張的損害是否為該次事故所直接導致,或至少應可合理歸因於事故發生所引起。其次,法官亦會審查其所主張之金額是否屬於「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例如醫療費用是否超出常規、市場行情是否過高,或是否具備相關單據、證明等佐證資料。法院強調「必要性」與「合理性」的標準,目的即在於區分真實的損害與誇張或與事故無關的額外請求。
被害人死亡時:
當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可依被害人是否死亡作為區分。若被害人因事故死亡,首先可請求的項目是殯葬費。所謂殯葬費,限於實際且必要的支出,並不限於由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支付,只要是實際負擔喪葬費用之人即可請求,但在訴訟時應檢附相關發票或單據以證明支出內容。其次是扶養費之損害賠償,意即若被害人生前對某些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因其死亡使該些受扶養人失去經濟依靠,加害人就應負擔相對應期間內的扶養費用。例如被害人有年邁父母,扶養期間原則上可參考內政部平均餘命表,若有兄弟姊妹則應按人數平均負擔。此外,扶養費用的認定可參照每年公告的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基準。(民法第192條)
再者,對於因親人死亡所造成的非財產損害,亦可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人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金額則需考量死亡過程之痛苦、家屬與被害人間的親密程度、被害人年齡、地位、生活背景等因素,由法院綜合斟酌決定。
被害人受傷時:
倘若事故未致人死亡,而是造成被害人受傷,賠償項目則更為複雜,首先是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斷費、藥品費、手術費、住院費、檢驗費等,均應由加害人賠償。
若住院期間須聘請看護,無論是專業看護或親屬代為照顧,均可請求看護費,目前實務上每日至少可請求2,000至2,500元不等。此外,因住院或受傷期間需特別營養照護者,亦可請求營養補助費與膳食費。第二項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若因受傷造成殘疾或工作能力下降,導致收入減少,得以被害人原年收入乘以失能比率計算其年損害額,通常需依醫師診斷並參照相關失能等級表(如勞保失能給付表)來評估損害幅度。第三項是增加生活上之必要支出,例如因傷需長期復健、安裝義肢、使用輪椅、紙尿褲等輔具,均屬於可預期且必要的支出,須提出醫師證明或相關報價單等作為佐證,另如因就醫頻繁所產生之交通費用,也可請求賠償(民法第193條)。
至於精神撫慰金,若被害人受傷導致長期疼痛、生活不便、精神困擾或外貌永久損毀,均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之金額作為精神賠償。金額高低依各案實際情形,由法院衡量傷害程度、影響生活之嚴重性、雙方地位、年齡、經濟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決定,通常無統一標準,但實務上對於輕微傷害之慰撫金請求額度較低,若為重傷、永久失能或顏面損毀,法院通常會酌予提高金額。因此,無論是身體損傷或死亡案件,被害人或家屬若要依法主張損害賠償,應事先備妥診斷證明、費用單據、工作證明、所得資料等具體證據,才能在訴訟中有效提出請求並獲得合理的賠償金額。
實務上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並無統一之固定標準可循,因每個車禍個案中,受害人的傷勢、損害範圍、生活影響程度均有不同,再加上雙方當事人的身分背景、經濟條件、職業收入等差異,也會影響法院對於金額斟酌的結果。舉例而言,同樣是小腿骨折,對於體力勞動者與辦公室文職人員所造成之工作能力影響程度便大不相同,所能請求之誤工損失、復健所需時間與費用,也可能截然不同。因此,法院在認定賠償金額時,多採個案具體審酌原則,並無所謂「一視同仁」之金額表可供直接套用。
另一方面,肇事者須有正確認知,即不能將所有賠償金額都寄望於保險公司承擔。雖然保險可理賠部分損失,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等,但若肇事者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情形,則是否被判刑及所涉法律責任並非保險公司所能替代處理的範圍。此時若能適時對被害人作出合理賠償,有助於緩和被害人情緒,甚至可能獲得對方原諒,不再堅持追訴刑責,有助於爭取緩刑或減輕刑責。實務上,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而這樣的刑度大多可易科罰金,換言之,若被判刑3個月,依法一天可折抵1,000元,則易科罰金為9萬元。若將這筆罰金金額轉而作為民事賠償金與被害人和解,既能減輕自身法律風險,又能避免留下刑事前科,何樂而不為?
此外,在談判過程中,肇事者往往對「精神慰撫金」抱持抗拒心態,認為這部分是抽象且過高的請求,但若反思自身立場,設身處地思考:若因車禍導致長期無法工作、生活受限、甚至留下終身傷殘,那種身心煎熬與家庭衝擊,究竟值多少補償?這不是單單用醫藥費所能衡量的。因此,從實務與情理出發,及早主動與對方協調,提出具體賠償方案,不但可能促成刑事和解,亦可達成民事損害賠償的合理解決。最後,提醒肇事方與被害人,切勿過度拖延訴訟進程或輕忽法律責任,及早處理、合理協商,才是對彼此最有利的方式。
故此,若被害人希望能順利請求到合理的賠償金額,建議應盡可能提出具體且明確之證據資料,以利法院判斷。例如: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治療計畫、收據單據;工作損失的證明、薪資明細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復健醫療所需費用之醫囑;後續生活輔具或照護安排的報價單據等。再者,若主張精神慰撫金者,亦應敘明事故對日常生活、人際關係、心理狀態所造成的影響,提供就醫紀錄、心理諮詢紀錄等,亦可作為法院酌定賠償金額之重要參考。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損害證明-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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