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撫金如何計算?規定成定額定型表格就解決問題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第194條與第195條共同建構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制度架構,既表現法律對生命與人格尊嚴的高度重視,也反映現代社會中,對於精神、情感、倫理關係保護的法律價值取向,雖然仍有實務判決偏低、標準不明等問題,但隨著司法透明度提升與社會對生命價值的重視,精神慰撫金的認定也將逐步趨於公平與合理,成為現代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精神慰撫金雖屬非財產上損害,但其在民事賠償中具有極重要的補償與安撫功能。由於其高度抽象、無明文公式,實務上仍須倚賴個案判斷,惟若能透過建立具體參考因素與公開心證標準,則不僅有助於公平審理,更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利於和解協商的成功機率,節省不必要的訴訟成本與時間。慰撫金制度的妥善運作,不該只是「大概憑感覺」的結果,而應是法官依法衡酌、當事人有預期、社會能信服的判斷。

律師回答:

精神慰撫金的計算向來是車禍或其他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具爭議也最缺乏明確標準的一環,這項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不同於具體財損,無法以收據或金額精確對應,因此實務上通常交由法官依個案情況自由裁量。大家都知道,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的公式可供對照,其金額最主要是依據被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加上雙方的身分、背景、資力與職業、學經歷等綜合評估來決定,正因如此,當事人提告時經常無法預測自己最終能獲得多少賠償。訴訟本身又是一個動態過程,隨著攻防策略、證據、情況的變化,賠償金額也常有所調整。因此,本文將說明如何理解慰撫金的估算模式,並對可能建立更合理標準的方向提供分析。
 
當不法侵害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時,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與配偶雖然並未遭受具體的財產上損害,仍得依法請求一定金額的賠償,這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其本質為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目的在於撫慰近親屬因至親死亡所承受的重大精神痛苦。該條文以血親與配偶為請求主體,排除如兄弟姊妹、祖孫等其他親屬,顯示立法者係以家庭中最核心的親密關係作為權利保護範圍。
 
而在民法第195條中,則進一步針對其他非死亡類型的不法侵害行為設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包含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之侵害,或其他重大不法情節,如家暴、性騷擾、違法監禁等行為,只要符合情節重大,即可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在此條文中,法律強調的不是財產損失的有無,而是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因精神或情感所受之痛苦應獲得法律上的慰藉與補償。進一步而言,該條第2項則明定,精神賠償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避免精神損害賠償被視為金錢請求工具,但若已起訴或有契約約定者,則不在此限,保障已行使請求權的當事人權益。而該條第3項更是重要擴張性規定,將此非財產損害賠償準用於身分法益的侵害,意即若因不法行為使父母、子女或配偶的「親密關係」遭受重大損害,亦得請求相當慰撫金,例如子女因醫療過失成為植物人,父母因長期照顧身心交瘁,或配偶被人殺害而遺下重擔,法院皆可此項規定判給精神損害賠償,反映出法律對親情關係的保護與對倫理生活價值的重視。
 
在實務運作中,法院衡酌精神慰撫金額度時,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年齡、經濟能力、職業、教育背景、加害情節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例如是否造成長期失能、是否需要照護、是否生活機能大幅受限,或者造成家屬情緒崩潰、精神崩潰等情狀。尤其在車禍、醫療過失或其他重大意外中,判決書往往會明示「情節重大」如何成立,並參酌加害人是否故意、是否有悔意、賠償能力如何,以及是否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深遠影響。
 
慰撫金金額之高低,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仍屬法院酌定範圍,尚未有明文固定標準可依,但過去判例常提供一個大致參考範圍,例如死亡慰撫金實務上平均約在100萬至300萬元之間,重傷如植物人、重大殘障者亦可能判決數十萬至百餘萬元不等,並非所有案件皆可請求高額賠償。對被害人及家屬而言,若能提出醫療證明、生活照護記錄、精神科診斷報告、以及證人證言等,將有助於法官形成心證。反之,若僅以主觀情緒陳述,則難以獲得法院採認而提高賠償額度。
 
目前的法律實務與學說對慰撫金的主流立場認為其認定應採「個案判斷」,亦即無法定型化或定額化處理。雖然有意見主張為求司法效率及可預測性,應建立定額制度以便減少訴訟風險,但由於個案間侵害的型態、嚴重性、被害人狀況差異極大,如將其一體適用標準化,恐反而造成不公平現象。例如相同傷勢但背景條件不同之人,如職業差異或年齡差異,其精神受創程度也可能有顯著不同。因此,法院多傾向個案具體衡量,也強調慰撫金的本質在於彌補與撫慰,並非懲罰。
 
就慰撫金計算部份,由於其並非如財產上之損害得以金錢加以計算,是以,其應如何計算,應採取定額或是不定額?若採取不定額時,則哪些因素應被納入考量,皆是重要問題點。有以為應採定額定型,因考量到法院所必須考量的思考點過多,實嫌過煩,是有必要為定型化或定額化之必要,此外考量到慰撫金認定未有一定標準,則可能導致當事人未能有遇見可能性,導致請求權人於起訴時不知應就多少錢而為起訴,若請求逾越法官所認定部分,則當事人可能必須負擔相當的敗訴訴訟費用,反之,若少於法官認定部分,基於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則法官亦不能在另為認定,則對請求權人的權利不能得到聲張,是有認為應採取定額化、定型化;但實務上以及大部分學說乃認為,由於慰撫金之基本機能在於填補損害及慰撫被害人精神或肉體之痛苦,需就個別案件,斟酌一切情事,始能實現慰撫金制度之目的。
 
雖然定型化定額化後,的確能達到便於法官用法以及減少爭論之目的;但是,由於現代社會加速發展,眾多侵害型態一一出現,比如像公害,則可能導致定額或定型化不足以應對,且個案考量並未能有完全相同的型態出現,卻能以相同型態論之,是否反而有害平等,皆是必須考量之因素,因此,慰撫金之認定仍應個案判斷,惟法院判決應具體指摘法官心證是依據何理由而來,如此一來,不但可以使受判決之當事人得到較信服的判決,亦可使一般民眾解法官心證是為怎樣的認定,在衡諸自己的情事,而為請求,則或多或少能避免個案衡量之缺點。
 
法官在酌定慰撫金時會考慮的重點因素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為主要考量因素,包含加害行為的嚴重性、是否具故意或重大過失、被害人傷勢程度與對生活的影響,尤其如造成長期失能、植物人、重大後遺症等,都會顯著影響判賠金額;其二為次要考量因素,例如雙方的社會地位、財務狀況、職業與學歷背景等。雖然這些因素會影響金額的高低,但實務上並不因加害人經濟狀況不佳而免除慰撫金賠償責任,僅在合理範圍內調整賠償額度。學說上也有主張,主要應回歸事件本身之侵害性及被害人痛苦的可被觀察證據,而非加害人或被害人的財務狀況作為絕對依據。
 
如何確立出具體明確可行的慰撫金參酌因素,力求免於法官恣意心證裁判慰撫金,並避免或減少法官因慰撫金酌定數額之重大歧異,造成訴訟當事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進而提高慰撫金酌定數額之預測可能性,增加法官酌定慰撫金裁判之妥適性,以貫徹慰撫金參酌因素與酌定金額之法安定性要求,防免慰撫金請求之裁判不當地突襲訴訟當事人。更進一步言,並期許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要求的達成,有益於訴訟上或訴訟外就慰撫金請求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可能性,一方面節省不必要的司法資源耗費,另一方面也節省民事紛爭當事人不必要的時間、費用支出。
 
 如上所述,慰撫金應於個案中各自為認定就為妥適,惟其應斟酌的情事為何,從最高法院判例中,「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則是自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詳加判斷,而目前各地地方法院大都以「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詳加綜合判斷。而學說乃認為必須首先考量加害結果、加害人故意過失輕重以及雙方當事人之資力,以及身分、地位、年齡以及職業等。惟必須注意的是,不應因加害人惡劣經濟狀況而完全免除義務,因為加害人之經濟狀況因素不過是考量因素之一。
 
部分學者進一步提出慰撫金之「調整補充機能」,也就是當現有法規對某些精神痛苦無法提供財產性補償時,慰撫金得成為一種補充機制,從而在裁量過程中補足制度的不足。這也是為何部分慰撫金判決中,法院會額外考慮家庭情境(如需長期照顧、家庭失和、職涯中斷等)與長期精神折磨,並非只考慮單次受傷或醫療紀錄。
 
慰撫金的目的乃在撫平被害人之心理慰藉之目的,則法院考量因素應以從被害人心理慰藉以及補償其精神上之損害為出發,參酌上述所稱的情形,而詳加判斷為是,且應如學說所言,有主要和次要的判斷標準,亦即必須就該事實的發生時其所導致的傷害以及加害人是否為故意過失為主要判斷,因其乃為直接導致非財產上損害之因素,至於關於個人因素部分,其並非直接導致非財產上損害之因素,則僅可當作輔助的因素,因由於慰撫金由於高度的不確定性,為避免有有錢人僅輕過失為輕傷行為卻必須負比經濟狀況惡劣之人故意殺人行為高出很多的慰撫金,而和一般人的法感情相違,則應有優先其次考量因素,而加以判斷。
 
法院雖然無法提供精確計算公式,但實務上有些法院會參考過去案例或行政機關訂定的標準作為初步依據,例如部分法院在處理車禍致死案件時,會參考各縣市政府的國家賠償基準作為精神賠償起點,再依實際個案進行調整。這種判決範例的出現有助於建立慰撫金酌定的參考範圍,增進案件處理的預測可能性。
 
至於如何在訴訟實務中避免因慰撫金酌定數額之落差而造成訴訟雙方心理或法律上的不安感,學界與司法界均呼籲法院於判決中應具體說明裁量依據,將心證之來源、所採用之參酌因素明白揭示,如此不僅有助於判決說服力,也可讓未來當事人有所參考,降低「突襲式判決」所造成的不安與訴訟風險。同時,若能逐步建立出一套通用可預測的慰撫金酌定邏輯,例如就常見傷害類型、受傷程度、年齡段、職業背景等制定對應區間範圍,或許能為訴訟雙方提供更清晰的期待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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