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產生後精神慰撫金可以漫天要價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後主張精神慰撫金,絕非喊價比誰高,而是要透過一份邏輯完整、資料詳實的請求明細,搭配真實的生活痛苦與損害說明,讓調解委員、保險理賠人員甚至法官都能理解並同理這份痛苦,進而給予合理賠償。若當事人準備不全,容易被指責為漫天喊價,甚至喪失談判籌碼與訴訟勝算。因此唯有準備周全、陳述清晰,才能在精神賠償主張上獲得真正的補償與支持。精神慰撫金金額之核定,需法院對整體事實綜合判斷,無法以單一數據公式簡化處理。在個案爭訟實務中,當事人若能適切建構其痛苦經驗之敘述結構、補強醫療與生活證據,並合理主張金額,將有助法院在自由心證範圍內給予較為有利之認定。法律雖無法將心靈創傷以金錢等量計價,但透過精神賠償制度的存在與發展,仍可盡量彌補當事人於事故中所受的心理創傷,並維持社會整體的正義與公平。

律師回答:

當事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重傷而導致截肢,或遭水泥車輾壓導致頭部外傷、腦挫傷後死亡等情形,已構成典型的侵權行為,加害人若基於故意或過失,致人身體或生命遭受侵害,依法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1-2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包括對於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之賠償。精神損害的性質具高度抽象性,不同於財產損害可藉由發票、收據、財務帳目明確計算,因此民法第195條設有特別條文,明文賦予被害人於人格法益(如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貞操等)遭受重大不法侵害時,有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權利,以彰顯法律對人格權的保障與對精神損害之救濟目的。
 
當事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後是否能主張精神慰撫金,常是賠償實務中的關鍵議題,而精神慰撫金的性質為「非財產上損害」的補償,其金額並沒有明確標準,而是由法院依照具體情況裁量決定。實務上處理此類案件的兩大核心為「肇事責任歸屬」與「傷害損失賠償」。前者須有現場圖、初判表或鑑定意見書為佐證,後者則需由當事人提出一份邏輯清晰、結構完整的請求明細書,明確載明醫療費、看護費、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及其計算方式。這份明細書除提供法官、調解委員及保險理賠人員一個直觀的理解基礎,也能成為談判過程中重要的攻防工具。
 
由於精神賠償難以量化,法院在核定金額時並無固定計算公式,而需綜合個案事實酌情裁量,最高法院亦明確指出(如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應依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行為之態樣、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因素為判斷依據。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因遭遇嚴重創傷,如截肢、腦傷、失明、癱瘓等,不僅面臨長期醫療復健,更可能導致身心受創、生活能力喪失,甚至失去工作與社會功能,法院即會因被害人所受創傷的劇烈程度,以及其生活變化與未來生計困難,而判決較高之慰撫金數額。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精神慰撫金雖具慰撫與補償功能,但當事人在請求時仍應注意合理性,避免漫天喊價。過高求償金額恐導致法院產生反感,反而影響其認定及酌減賠償金額。舉例來說,若截肢者請求數百萬元慰撫金,卻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該事故所受的具體精神痛苦,如無精神科診斷證明、無情緒障礙等紀錄,法院可能即不會酌予全部請求數額,而僅依社會通念及可合理認定之程度斟酌核定。
 
因此,舉證在精神賠償請求上雖不如財產損害般具體明確,卻仍相當重要。當事人可提出醫療診斷證明、身心科診療紀錄、生活照顧證明、復健紀錄、工作中斷資料等,證明其受傷後之身心影響與生活品質降低情況。此外,法院也會參考是否因該事故造成被害人失眠、焦慮、憂鬱、恐慌等精神疾病症狀,若有進一步至醫院治療,或須服用藥物穩定情緒者,則可視為精神痛苦已具客觀呈現,進而提高慰撫金認定之依據。
 
精神賠償的本質,除補償功能外,亦兼具一定程度的懲罰與預防意義。若加害人係出於重大過失或有惡意者,法院即有可能依侵害手段之嚴重程度,提高慰撫金數額,作為懲戒加害行為之方式,並警示社會避免重複發生同類不法行為。相對地,若加害人係因輕微過失,或事故為不可歸責原因所致,法院則可能於認定慰撫金時從寬酌減,以維持損害填補與比例原則的平衡。
 
然而,實務上也常見當事人「合理化」自身立場,認為自己承受極大痛苦,因此索賠數百萬慰撫金。但是否合理,不是當事人自我認定就成立,而是要能讓第三人(如調解委員或法官)認同其損害事實與痛苦程度。因此,主張精神慰撫金不能漫天喊價,而是應該透過具體事證呈現「非財產上損害」如何影響生活,例如:術後疼痛、復健過程艱辛、情緒焦慮、失眠、親人照顧與生活重建壓力等。若這些無憑證的損害難以用金額標示,也應以敘述方式具體呈現,讓人「感同身受」。
 
以重大傷害如癱瘓為例,一名下半身癱瘓者若每日需使用三片尿布,平均8元,推估餘命為30年,其未來所需之尿布費用便是可計入的項目。相對地,若僅是「無法接送小孩而需請人代勞」這類間接損害,就不宜直接列入財損,而應轉為精神慰撫金之依據來主張。
 
當然,法官最終仍有酌定權,會從當事人雙方的身分、職業、經濟狀況、年齡、加害態樣、受害程度等多項因素進行權衡,再決定是否給予精神賠償及數額。一般來說,重傷案件例如腦傷、截肢、重大骨折等,慰撫金會落在40至80萬元之間;若為輕傷如挫傷、擦傷,金額則可能僅為1至5萬元;若無實際身體傷害,僅為受驚嚇,多數情況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也會參酌加害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例如加害人若為經濟條件良好的企業或法人,法院較可能核定較高慰撫金金額,反之若加害人為生活困苦之個人,法院則可能以實際可履行能力為考量調整金額;被害人若為社經地位較高、生活品質原本較佳者,其因受傷後生活機能喪失所承受之痛苦自然較深,法院亦可能判決較高金額。
 
 
關鍵在於如何建立起「精神損害」與「事故行為」間的因果關係,並佐以診斷證明、醫療紀錄、心理治療資料等相關證據。若有心理科就診紀錄,更可輔助說明精神損害的程度,但若無相關證據支撐,僅單方面陳述心理受創,則法院可能認定為主觀想像,不予採納。
 
此外,精神慰撫金除具有「慰撫功能」外,實務上也被作為談判與訴訟策略的彈性工具。當事人在提出較高請求金額後,亦可於調解中作部分讓步,藉此爭取對方讓步其他賠償項目,或提升整體和解條件。在訴訟中,即便有明細計算,法官仍可依據心證調整金額,因此具彈性空間。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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