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違規罰單,要如何處理?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違規案件雖看似小事,但其中蘊含的行政法原則與程序權利仍應受到正視。民眾在收到違規罰單後,應解自己具備繳納、申訴或提起訴訟的選擇權,並依事實、法律主張自身權利,若確有不服之處,宜善用法律提供的救濟管道,以達成實質正義。同時,行政機關執行處罰時,亦應依法行政、比例處置,避免因處分錯誤或程序瑕疵,導致不當侵害民眾權益,唯有如此,方能兼顧交通秩序與法律公平。當民眾認為違規裁罰存在爭議時,依法採取正當途徑進行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是行使權利的重要手段。同時,行政機關應以實事求是為原則,在處理違規裁罰時保持謹慎,避免因錯誤認定或程序瑕疵影響民眾權益。對於裁罰程序中的錯誤或爭議,法律已明確提供修正和申訴的機制,以確保行政處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律師回答:
傳統觀念上雖有俗諺稱:民不與官鬥,但那是封建時代甚或法治教育不彰之年代,才有之舊觀念。現今除民智已開者外,人民基本權利及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利,隨著司法制度改革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保障觀念落實,民眾可以有更多法律程序保障及救濟,不再只能默默地接受裁罰事實,司法實務易愈來越來重視人權之判決出現,對於跟民眾攸關的就是常見的交通罰單處罰,若只是單純罰錢行為人自知理虧而認罰者外,更多是吊銷駕照、吊扣駕照及處罰罰款等處分,另亦有伴隨著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逃逸、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等公共危險案件要同時處理。
近來亦有酒駕拒測遭警察機關處罰九萬元罰單並且吊扣駕照之處分,民眾因平日需要以車輛拓展事業或營生,或者職業駕駛人違規記點而可能影響駕照等,甚而交通違規不合理之取締都可以透過行政救濟方式主張撤銷原罰單或處分,以避免影響生活或生計,與其聽朋友道聽塗說不如確實找專業律師研究個案有無救濟可能性,若同時涉及不同法律責任亦可由專業律師通盤瞭解後給予適當法律分析及建議,以確實的解決法律爭議,不要自己瞎忙一場到頭來事情無法適切處理!
當民眾收到交通違規通知單後,法律賦予其三十日內的選擇權,可在不經裁決的情況下,依據該條例第92條第4項所定的罰鍰基準,直接至指定處所繳納罰鍰結案;若對舉發事實有所爭議,不認同違規指控,則應在同一期限內,向處罰機關提出意見陳述。這項規定保障民眾的基本申訴權,使其不致於在毫無反駁空間的情況下被迫接受處罰。
實務上,若當事人選擇申訴,第一步通常是前往原舉發單位進行說明,需攜帶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以及一份具體敘明事實與法律理由的書面陳述書,內容應清楚表達為何認為違規事實不成立。此外,若當事人手邊有可支持主張的照片、影片或其他證據資料,也應一併提出,以提高申訴成功的機會。假如在行政機關的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當事人仍有進一步救濟的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這意味著,當民眾接到違規通知單時,若認為舉發事實不成立,可以採取申訴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一步是向原舉發單位提出申訴,申訴時需要攜帶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及一份陳述書,詳細述明申訴理由,並附上姓名及聯絡方式。此外,若有相關舉證照片或其他可佐證資料,也應一併提供,以增加申訴的說服力。
當事人若對處罰機關的裁決不服,得於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向該裁決所屬的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訴訟對象為原裁決機關,並由法院進一步審查舉發與處罰是否合法、適當。這是我國行政法體系中對公民權利保障的重要機制。
實務上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應準備起訴狀,並檢附原違規通知單、行政裁決書、申訴書及相關證據資料,說明訴訟理由與主張。此外應注意提出訴訟的時效性,三十日的法定不變期間一旦逾期,則失去訴訟權利,不得補救。
若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在此階段,申訴人需準備行政訴訟起訴狀、前述步驟中已提交的所有有利證據、裁決書、違規通知單等文件,並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以捍衛自身權益。
交通違規罰單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上應接受行政程序法的規範與約束,因此若處分內容有錯誤,應進一步區分該錯誤是否影響處分本身的效力。若錯誤涉及事實不存在,如當事人根本不在違規地點,卻遭誤認違規,此類錯誤足以動搖處罰基礎,處分可能構成無效或違法,當事人得請求撤銷或確認無效。但若錯誤屬於形式或程序性,如罰單上引用錯誤條文,或違規名稱填寫有誤,然實質違規事實仍存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機關得進行補正或更正,此類錯誤通常不會影響處分效力。例如,一輛車實際上為併排停車,但通知單誤填為臨時停車,雖有誤植之處,仍不妨礙行政機關依法更正內容並維持處罰。此外,在申訴或審查程序中,交通執法單位得重新檢視案情,若發現原處分有誤,應主動發出更正通知,修正處罰內容,以維護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理性。
需要解的是,交通違規罰單的性質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對於該處分的內容是否正確,以及裁罰是否成立,應視錯誤類型而定。如果錯誤內容直接影響裁罰的成立(如完全不存在的事實被硬說成發生),則裁罰無效;但若錯誤內容僅屬於行政機關在書面填寫上的瑕疵(如引用法條錯誤或文字誤寫),而違規事實仍然存在,則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允許更正或補正處分。
例如,若某違規通知單中將「併排停車」錯誤認定為「臨時併排停車」,雖然認定存在瑕疵,但實際違規事實仍成立。在此情況下,交通警察可於申訴或其他事後檢查中發現問題後,向當事人發出更正通知書,修正原行政處分。
-事故-交通違規-救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2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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