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準備下車打開車門,導致後面的摩托車在汽車旁摔倒,責任應歸給誰?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單憑對方跌倒或受傷並不能推定汽車開門即具過失或責任,仍需審慎查明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已履行注意義務,行為合於規定,即便對方提告也未必構成傷害或損害賠償責任。法治社會中,每項責任皆須以具體證據與法定要件為基礎,不能僅憑臆測或單方說詞定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的責任判斷中,若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在停車或臨時停車期間開啟車門不慎導致他人受傷或車輛受損,實務上通常會推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亦即只要存在違規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這是因為過失傷害的構成,並不以「實際撞擊」為必要條件,只要有違反交通行為的義務,且該違規行為在相當程度上引發他人受傷或損害,即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與過失。
 
在劃有黃線的路邊臨時停車準備下車,才把車門打開一點,就有一台摩托車在汽車旁摔倒。機車騎士未受傷,但乘客腳部扭傷,所以也無法確定他們是被的車門撞倒還是自己跌倒。請問如果他們告,會有事嗎?
 
臨時停車必須是車主在車上隨時處於可起步的狀態,所以在劃有黃線的路邊臨時停車,且只是將車門打開一點還未下車,應無違規。因此,若對方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爭執重點應在於:一、傷害與開門間有無「因果關係」;二、當時有無「過失」。
可交鑑定機構釐責
 
過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明定,汽車駕駛人於臨時停車或停車時,若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而導致交通事故者,將處以2400元至4800元罰鍰。而若為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之代僱駕駛人,已善盡告知乘客的開門義務,但乘客仍未依規定而肇事者,則罰責將轉移由該乘客承擔。此處所謂「肇事」不必然是發生實體碰撞,也可以是其他用路人為閃避車門而導致摔倒、自撞或車輛損壞的間接結果,只要事故之發生與開門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法律上之肇因認定。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進一步明確指出開關車門應遵守的具體規範,包括車輛應完全停妥後始得開門,乘客應從安全一側開啟(如右側,或單行道允許左側時開啟左側),後方如設有輪椅區亦得從後方開啟,開門時應優先注意來車與行人動態並禮讓通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的幅度並迅速下車,事後應立即關閉車門,避免占用車道或製造危險。這些規定雖屬交通管理性質,但其違反若導致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不僅會構成行政處罰,亦可能成為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成立之依據。
 
因果關係
由於車主尚未完全下車,僅稍微開門,而車輛也無任何外觀擦痕,因此無法直接認定汽車車門撞擊導致機車摔倒,進而造成乘客傷害。這種情況即便對方提起告訴,車主是否需負責,仍需從法律規範與舉證責任出發做具體判斷。此處所設的處罰對象仍然回到「是否因開關車門而肇事」的核心要件,即須有可資認定的「因果關係」。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開關車門行為必須於車輛停妥後進行,應選擇安全側(右側或單行道允許左側),並注意周邊來車或行人,確認無虞後才能動作,且應迅速完成。不過這些規定的違反,並非自動構成民事或刑事責任,而是需再經由過失與因果關係的認定。若機車乘客受傷主張傷害或求償,首先須證明汽車開門與其摔倒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該車門開啟與事故有直接聯繫;其次,還須證明汽車駕駛人對此具過失,也就是未善盡注意義務造成損害。但如車主僅輕微開啟車門,未出車外,且車門未超出正常幅度,機車卻未保持安全距離或因其他原因摔倒,則難以認定車主具過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若駕駛人或乘客在停車或臨時停車時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處以新臺幣2400元至4800元罰鍰。但若為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且駕駛已盡告知義務,則由乘客負責。
 
實務上,這類案件常會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從事故發生地點、車損情形、雙方位置與行進路線綜合分析。若鑑定結果無法證實車門開啟與摔倒間有直接關聯,或車主已採取合理注意,則責任難以成立。
 
在民事方面,若受傷乘客欲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亦須證明受害事實、加害行為、加害人過失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刑事方面,若主張汽車駕駛人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則須經檢察官調查,認定被告具有注意義務且未履行,並導致他人受傷。若舉證不足,則應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回到前述案例,車輛停妥後未熄火、尚未下車,屬臨時停車範圍,且無確切證據證明其開門動作造成機車失控,亦無車體擦撞痕跡,則極有可能被認定與事故無關。
 
然而,若駕駛人未注意後方機車行駛,即貿然打開車門,導致後方機車緊急閃避而自摔,即便汽車本身未與機車接觸,也可能被認定為事故的主要肇因,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因為違規本身即顯示其未盡注意義務,而該違規與損害間具備可預見性與因果性,自難免除法律責任。
 
實務中法院處理此類事件,通常會先審查當事人是否遵守開門規範,其次評估事故發生的情境是否具備交通動態中常見的可預見危險性,例如車流速度、能見度、開門幅度等。若肇事一方無法提出反證證明其開門行為與事故間無關,法院即有高度可能依違規事實推定其具備過失責任與因果關係,進而判決應負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
 
因此,駕駛人與乘客在開門時務必謹慎小心,無論是臨時停車或正式停車狀態,皆應按照法定規定,待車輛完全停妥後再行動作,並選擇正確開門方向,特別在路況複雜或燈光不足處,更應提高警覺,減少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同時,若為職業駕駛人如計程車司機,則更需善盡告知義務,提醒乘客開門須留意來車安全,否則除民事賠償外,可能連帶承擔行政罰鍰或刑事訴訟風險。
 
若當事人雖有違規開門行為,但對方本身也有不當駕駛或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情節,則可能依共同過失分擔比例進行責任劃分。因此,肇事一方若能提出例如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等證據證明其開門當時已進行充分觀察或對方本身有違規行為,則可能減輕自身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下車-開啟或關閉車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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