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出車禍事故算職災嗎?能不能申請職災補償?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嗎?

31 Oct, 2025

問題摘要: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只要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非私人行為」等條件,即屬職業災害,勞工可依法申請職災保險給付或向雇主請求補償,並得同時向肇事者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勞工應善用自身權益,妥善保存證據、即時申報事故,以確保勞保給付順利核發。雇主亦應確實為員工投保,並建立事故通報及協助申報機制,避免因疏忽導致勞資爭議。最終目的在於建立安全、保障並行之職場環境,使勞工於通勤、工作全程中均能獲得充分之法律保護,實現勞工保險及勞動基準法之社會正義精神。

 

律師回答: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一直是實務上極具爭議而又與勞工權益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許多勞工以為職災僅限於工作場所內發生的事故,例如在工廠操作機具不慎割傷、於施工現場遭落物砸傷、或因長期暴露於粉塵環境導致氣喘、矽肺等職業病,殊不知依現行法規,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同樣可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上、下班之適當時間,自日常居住所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視為職業災害。此條明確擴張了職災認定範圍,將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納入保障之列,其立法目的即在於保護勞工於工作相關行為全過程中之安全與生計。所謂「適當時間」與「往返路線」成為實務上審查之核心。一般而言,若勞工於合理通勤時段、選擇正常且直接之路線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即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亦屬職災範圍;惟若偏離合理路線,或中途從事與工作無關之私人活動,如購物、探友、休閒娛樂等,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非因執行職務」,喪失職災認定資格。

 

實務見解亦指出,如偏離之時間與距離尚屬合理範圍,例如順道接送子女上學或購買便當等日常生活必要行為,仍可認定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屬「生活附隨行為」之範疇,不阻卻職災成立。勞動部過去多次重申,其職災認定原則以「保障勞工」為核心,只要勞工之行為與工作生活具合理連結,即應從寬認定。

 

我國勞動部在判斷職業災害的時候,通常以「保護勞工」的角度出發,不論是上班過程中去解決生理需求、必要的外出用餐或是遵照雇主要求外出健檢,這些交通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都屬於職業災害。(參考審查準則第7、17條以及勞委會86年9月18日臺86勞保3字第040052號函)

 

依審查準則第7條及第17條,除上下班途中,若勞工因應工作需要外出、加班、值班、或為生理需要外出用餐、或遵照雇主指示外出健檢、培訓、差旅等,途中發生事故者,亦比照職業災害處理。此顯示立法者與主管機關皆體認勞工生活與工作之連續性,職災保障不應侷限於辦公室或工廠四牆之內。當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導致受傷、殘廢或死亡時,勞工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補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傷病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此項補償原則上由雇主負擔,但實務上大多透過勞工保險給付處理。

 

若勞工已參加勞保,勞保局將依其傷害程度核發相關給付,如醫療費用可由勞保局逕向醫療院所支付,傷病期間無法工作者可領取傷病給付金,若致永久失能則核發失能給付金;倘不幸死亡,遺屬亦可領取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

 

若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即應自行負擔全額職災補償責任,勞工可逕向雇主請求賠償醫療及損害費用。需注意的是,職災補償僅限於身體傷害、殘廢、疾病或死亡等人身損害,不包含財產損害。例如通勤車輛損壞、手機破裂或衣物毀損等財物損失,非屬職災補償範圍,須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

 

若勞工於上班途中之交通事故係因他人過失所致,即肇事者有明確過失責任,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包括財產損害(車輛修復費、交通費等)及非財產損害(身體傷害、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後續醫療費用等)。此時,勞工可同時獲得兩種補償:一為勞保或雇主提供之職災補償,二為肇事者之民事賠償。兩者性質不同,並不衝突,也不屬重複領取。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及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14號判決均明確指出,職災補償屬「社會保險給付」或「法律特別補償」,其目的在保障勞工生存權及維持生活,不具有侵權損害賠償之性質,因此勞工得同時請領職災補償並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舉例而言,勞工早上八點出門準時騎車上班,途中於主要通勤道路被他車追撞,造成骨折住院一月,該勞工除可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醫療費用補助外,亦可依民法184條、193條及195條向肇事者請求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及薪資損失等。即便勞保局已代為給付部分費用,仍不影響對肇事者之請求權,只是若勞保局日後對肇事者代位求償時,賠償金額將依法抵充。

 

反之,若勞工於事故中有部分過失,如違規闖紅燈、超速或未戴安全帽,則肇事責任及賠償金額將依民法217條按過失比例減輕,勞保給付部分仍不受影響。又若事故乃因勞工自己重大過失所致,例如酒駕、逆向行駛或競速,則依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該事故不得認定為職災,勞工將喪失勞保職災給付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上班途中」之範圍並非無限延伸,實務上仍需符合「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原則。

 

舉例而言,若勞工提前數小時外出或因繞道處理私事(如購物、赴銀行辦理業務等)而偏離通勤路線,途中發生車禍者,可能被認定為個人行為,非職災範圍。但若偏離係因交通狀況、道路施工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改道,仍屬保障範圍。又如勞工受雇於多處工作地點,其上下班路線可依實際工作地為準,無須僅限於登錄之主要職場。

 

另若勞工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或子女,因屬家庭生活常態行為,原則仍可視為通勤行為。

 

實務案例中,勞工於工作日下班後返家途中遭遇車禍,因事故發生地點屬合理路線,時間亦屬下班後短時間內,故認定為職災。反之,若勞工下班後前往聚餐飲酒數小時後返家途中出事,則屬私人行為與工作無因果關係,不予認定。由此可知,是否構成職災,端視行為與工作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

 

此外,實務上亦有雇主主張勞工係「自行駕車上下班」屬個人選擇,非雇主指示行為而排除職災之情形,惟依現行規定,只要勞工之通勤方式合理合法,無論步行、大眾運輸或自駕車輛,均不影響職災認定。惟若勞工以無照駕駛、酒駕或違法使用車輛方式通勤,則不在保障之列。

 

我國法院認為職災補助是一種法律特別給予勞工的補償機制,和其他的賠償請求權並不相同。因此勞工可以申請職業災害補償金,同時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勞工拿到職災補償以後,也可以繼續向肇事者請求賠償金(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949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914號民事判決)。

 

職業災害補償係基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等特別法之社會政策而設,其性質為「法律特別給予之補償」,並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者請求權之基礎與目的均不相同。前者屬於社會保險性質的經濟救助,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全;後者則係基於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制度,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實際損失,因此勞工得並行主張而不構成重複受償。

 

勞工受有職災後,雇主或勞保局依法給予職災補償並不影響勞工對加害人之民事請求權,兩者得併行,僅於勞保局事後代位求償時,得自侵權損害賠償金中扣抵重複部分。換言之,職災補償屬「社會保險給付」,侵權賠償屬「私法救濟」,兩者並行不悖,目的皆在使勞工能獲得充分補償而不致生活陷困。

 

勞工發生通勤車禍後,應立即報警製作交通事故筆錄,保留現場照片、醫療診斷證明及收據,並盡速通知雇主,於勞保事故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若因傷病無法親自申請,可由家屬或雇主代辦。若雇主未辦理或拒絕協助,勞工亦可自行向勞保局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以確保權益。

 

另提醒,職災補償與雇主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完全重疊。若事故原因涉及雇主指派不合理工時、強迫夜間出勤或未提供安全交通工具,雇主可能另負民法188條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上之連帶責任。若雇主怠於保險投保義務,勞工除得請求全額補償外,主管機關亦得依法裁罰。

 

制度設計上,我國採強制保險制度,所有受雇勞工原則上皆受勞工職災保險保障,目的在確保勞工因工作或通勤發生意外時,能有即時且穩定的經濟支援。從政策角度觀察,允許勞工同時請領職災補償與向肇事者求償,雖可能產生「雙重補償」之疑慮,但其立法精神乃「保障優先原則」,即寧可重複補助、不容遺漏保障,以免勞工陷於生活困境。職災補償屬社會保險性質,並非懲罰性或補償性賠償,其金額亦有限,通常難以完全彌補實際損失,故容許勞工另行請求侵權賠償,以達公平補償之目的。

 

我國的雇主基本上強制要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當事故發生時勞工才有足夠的後盾,但不是每個勞工都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益。

 

讓勞工可以向雇主索取職災補償、又可以向肇事者索取賠償,或許有雙重得利的壞處,但或許政府是從保障勞工的角度出發,寧可多補不要少補。

 

每個月你的薪水都有一部分被雇主拿去投保了,如果真的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別讓你的薪水被白白丟入水裡,要記得利用啊!

 

 -事故-職災-職災認定-通勤災害-車禍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188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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