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外出用餐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問題摘要:
勞工外出用餐之事故若屬「工作日必要行為」且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屬職業災害,勞工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8條請領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而雇主於此情形下,除負有協助申報及給假義務外,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事故者,仍可能依勞基法第59條負損害補償責任。整體制度意旨在於確保勞工在工作日合理生活行為範圍內遭受意外時,仍可獲得法律之充分保障。
律師回答:
勞工外出用餐發生車禍是否屬職業災害,長期以來為實務與學理間爭論不休之議題,其核心爭點在於外出用餐行為是否屬「執行職務」之範疇,以及事故發生之過程是否具備與職務間之相當因果關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明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亦即若雇主未限制用餐地點,勞工因必要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原則上得認定為職災。但同準則第17條又明確排除若干情形,例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競駛或逆向等,均不得認定為職業災害。
可見制度設計意旨在於平衡勞工生理需求與雇主責任範圍,並以「必要性」與「合理行為」作為認定之界線。回顧歷來行政機關函釋,早期態度偏向否定說。
內政部勞工司於74年7月31日函釋即指勞工於午休時間返家或外出用餐途中事故「難謂因公受傷」,僅建議雇主「酌情照顧」;75年與77年初勞委會函釋亦重申同見解,認為此屬私人行為範疇。
惟77年10月18日勞委會轉採肯定說,認為勞工中午休息時間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往返必經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所生之傷害,應比照職災辦理。此為認定方向上重大轉折。
然78年3月13日再度回歸否定立場,主張若雇主已提供用膳設施而勞工仍自行外出用餐,則屬私人行為;80年3月及12月兩次函釋又傾向肯定,尤其80年3月案明示即使勞工疏忽亦不阻卻職災認定。
83年9月27日再度以「雇主補助便當」為已提供用膳設施之事例,否認職災成立。由此可見主管機關見解數度搖擺,核心仍在於「雇主是否提供用膳設施」與「勞工外出之必要性」兩大要素。
從規範演變觀察,80年版準則採「未提供用膳設施」為前提,至86年修正後改為「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顯示立法者考量雇主即便設有餐廳或補助伙食,若未強制規定員工必須內部用膳,勞工之外出行為即仍具合理性。
換言之,認定關鍵不在於雇主客觀上是否設有餐廳,而在於主觀上是否有「強制限制」員工用餐地點。若雇主未禁止外出,則勞工中午外出用餐並非完全私人活動,而係工作日中為滿足生理需求之附隨行為。
實務上若勞工於此過程未違反重大交通規則,事故即屬「職業災害」。法院在認定時,亦多採「相當因果關係」之標準,若事故與工作之時間、地點、目的具密切關聯,則可視為職災。例如加班期間外出購餐、待命時外出購便當等情,均可涵蓋於「執行職務相關行為」。
反之,如雇主明文規定必須留在廠區用餐,或勞工外出後從事非必要私人活動,如打球、購物、飲酒聚會等,則失去與職務間之連結性,不應認定為職災。
值得注意者,實務上對「必要之外出用餐」之詮釋仍具彈性,例如勞工雖可選擇公司餐廳,但因菜色不合、過敏或健康考量等客觀原因外出購餐,仍可認定具有必要性,惟若僅為口味偏好或娛樂目的,則難以構成。又若於公司用餐後再行外出購買宵夜、零食者,因非日常生活所必需,應屬私人行為。
另一方面,勞工於外出用餐途中若發生交通事故,是否仍得請領勞保職災給付,除須檢視行為是否屬準則第16條之範圍外,亦須排除第17條各款所列情形,如酒駕、闖紅燈、無照駕駛等,否則即喪失職災給付資格。
此外,如事故係因重大過失所致,雇主雖仍須依勞基法第59條負擔補償義務,其認定更具彈性,若勞工午休回家用餐途中發生事故,日本法院視為「下班與上班間之通勤行為」,故前半段為下班,後半段為上班,均屬職災保障範疇。
此觀念反映出對勞工生理需求之高度尊重,並將用餐行為納入工作生活整體連續性中觀察。相較之下,我國仍以行政規範限制性解釋為主,僅在符合「必要性」與「非私人行為」時才予承認。綜合言之,勞工外出用餐發生車禍之職災認定,應採個案具體審查原則:
首先,須確認雇主是否有明確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
其次,勞工外出是否基於合理且必要之生理需求;
第三,事故是否發生於往返必經途中;
第四,勞工有無違反重大交通法規或從事私人行為。若四項均符合安全與必要性原則,即應認定為職災,勞工可依職災保險請領相關給付並向雇主請公傷假。
反之,如雇主已提供充分用膳設施並明確禁止外出,或勞工於外出後另行休閒娛樂、辦私事而偏離合理路徑,則不屬職災範疇。此種平衡考量既維護雇主管理權,又兼顧勞工保障。實務上建議雇主應明定用餐規範並留存紀錄,以免發生爭議時認定困難;勞工亦應注意用餐外出行為之正當性與安全性,避免違規駕駛或延誤返崗,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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