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騎機車自摔倒是職災嗎?老闆應該付薪水嗎?

3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上班途中騎機車自摔,只要未違反交通規則且事故發生於合理時間與正常路線內,依法即屬職業災害。勞工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申請醫療與傷病給付,療養期間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工資補償,並不得解僱或強迫離職。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工資或拒絕協助申請職災,勞工得向地方勞工局檢舉並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實務上勞工發生通勤事故後,應立即報警製作筆錄、保存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並於30日內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以確保權益不受損害。整體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勞工於工作全程——包括通勤、執行職務及返家途中——皆受充分保護。故通勤自摔只要非違法行為或私人偏離,均屬職災範圍,雇主依法必須補償薪資,勞工亦可請公傷假療養。此不僅符合法律規範,更體現保障勞工生存權與安全權之社會正義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上班途中騎機車自摔倒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以及雇主是否應支付薪水或工資補償,是實務中極具爭議而又攸關勞工權益的重要問題。一般勞工多認為職災僅限於在公司或工作現場中發生之事故,然而我國法制早已明定「通勤災害」亦屬職業災害之一種。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此條文明確指出,只要勞工於合理時間與正常通勤路線上發生事故,即屬職業災害的範圍。因此,即使騎機車途中自摔,並非他人肇事所致,只要符合適當時間、合理路線與通勤目的等條件,原則上仍可認定為職災。

 

舉例而言,若勞工早上照常騎機車上班,在公司上班時間前的合理通勤時段內,於往返路上因路面濕滑、自行摔倒受傷,此即屬「通勤途中」之事故。該事故雖無第三人過失介入,但因其發生於提供勞務之準備行為中,仍與工作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勞保局及法院一貫見解均認為此類情形屬職業傷害,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申請職災給付。「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均屬職業災害。」可見即使為自摔,仍屬職災保障之範圍。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主要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即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

 

當然,若勞工之行為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違反交通規則,如酒駕、闖紅燈、未領駕照駕駛、逆向行駛等,則依審查準則第17條之規定,應排除職災認定,勞工將喪失勞保給付資格。例如勞工因趕上班而超速、違規蛇行,或因疲勞駕駛導致失控摔倒,若證實其行為明顯違反交通安全規範,則可能被認定為「自甘風險」,不屬職災範圍。反之,若勞工係因天雨路滑、道路坑洞或閃避障礙而發生自摔事故,均屬正常通勤風險,應納入職災保障。

 

當勞工於通勤途中發生自摔事故並受傷時,首要應就醫治療並取得醫療診斷證明,隨後應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與傷病給付。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害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事故者,得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

 

醫療給付部分,勞保局將支付全額醫療費用,勞工就醫時可持「職業傷病門診單」免除部分負擔;若因傷無法工作,得依平均投保薪資請領傷病給付,給付金額為原工資之七成,最長可達二年。

 

至於雇主是否仍須支付薪水,則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判定。該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其中第一款明定雇主應補償必需醫療費用,第二款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換言之,勞工於職災療養期間,雇主應繼續給付其工資,稱為「工資補償」;若療養期間超過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若勞工已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可將已由勞保局給付之部分抵充自身補償義務。例如勞工領取勞保傷病給付七成工資後,雇主仍應補足剩餘三成,使勞工療養期間得維持原有生活水準。

 

若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則應自行負擔全額醫療費及工資補償責任,否則將違反勞基法並受行政罰鍰。以本案為例,勞工於早晨騎機車上班途中,因路滑自摔導致左手骨折,醫生診斷需休養兩個月。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醫療給付與傷病給付,兩個月內可領取七成薪資補助,同時雇主仍須依法補足剩餘三成工資,並不得任意解雇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亦明定勞工因職災療養期間不得終止契約,雇主如違反者屬違法解僱,勞工可聲請復職並請求損害賠償。又勞工因職災療養期間缺勤者,應准以「公傷假」處理,期間不得計入事假或曠職。

 

若勞工因職災需使用輔具或進行復健,可持醫師證明申請勞保輔具補助。若勞工未違規駕駛,事故係因交通狀況或天候因素所致,即屬合理通勤風險,應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行

 

「職業災害不以勞工執行業務時為限,亦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

 

因此,通勤事故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延伸行為,目的在保障勞工生活連續性與安全性。從法理上觀察,職災制度屬於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雙軌併行之制度。勞保給付屬於社會保險性質,由保險基金支付;雇主補償則屬民事義務,直接源自勞基法之強行規定。兩者目的皆在維持勞工因職災喪失勞動能力時之生活保障。

 

實務上若勞工於上班途中自摔受傷,除可申請職災給付外,若能證明事故部分肇因於道路管理機關維護不善(例如路面坑洞、未設警示標誌),亦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公路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若另有其他車輛或行人涉入事故,仍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職災給付並行。職災給付之核發,與是否有人為加害無關,只要事故屬合理通勤途徑即可成立。

 

從政策目的來看,我國將通勤災害納入職業災害保障,是基於「生活與勞動不可分割」的理念。勞工每日通勤是提供勞務之必要行為,屬勞動風險之一部分。若勞工因通勤受傷而失去工作能力,法律應給予同樣保障,以免勞工及其家庭陷入困境。

 

因此,不論是被他車撞擊或因路況不佳自摔,皆應以是否符合「通勤行為」及「合理時間、路線」為判斷基準。若事故發生於合理時間(例如上班前半小時至上班時刻之間)且路線為住所至公司最直接或通常使用之路徑,即屬職災。反之,若勞工中途繞道辦理私事、探親、購物等,則事故發生於偏離路線期間,不屬職災範圍。

-事故-職災-職災認定-通勤災害-道路設施管理責任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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