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轉彎摔車而遭直行車撞擊,什麼情況下直行車才能無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騎士轉彎自摔後被直行車撞擊,若無法證明直行車具過失,則直行車駕駛有可能完全免責。但是否免責,仍須就現場條件、雙方行為及反應空間進行具體判斷,無法僅憑事故結果斷定一方有責或無責。透過本案提醒所有駕駛人與騎士,轉彎與直行皆有應盡的法定義務與注意標準,唯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才能真正避免悲劇重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中,當騎車者在轉彎時自摔,並遭直行車撞擊致生傷亡的情況,常見的法律爭點在於直行車駕駛是否構成過失,以及其是否應對事故負責。雖然直行車在法理上享有「優先通行權」,但這並不表示其絕對無責。法院仍須審酌直行車是否具備注意義務、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或有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情節,綜合判斷有無構成過失。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七款明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顯示轉彎車在進入路口前,必須禮讓直行車,若違反此規定,通常會被認定為事故主因之一。
 
又依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汽車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交通號誌或交通指揮,並依幹道優先、轉彎讓直行、左方讓右方等原則通行;而第102條第5款則進一步指出左轉時須於距交叉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側車道,並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搶先轉入來車道。若轉彎車未按此程序左轉,即屬違規行為。
 
另依第94條規定,汽車後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安全距離,不得迫近或逼車,該規範的本意係防止追撞及確保行車安全。然在特定事故中,後車是否能即時煞停,仍須根據現場實況與動態條件進行評估。以某件真實案件為例,被害人於晴朗天候、路面乾燥且視距良好的情況下,在交叉口附近自機車左轉時提前轉彎並摔倒,滑入直行車道後遭直行機車撞擊而不治。
 
認定直行車駕駛有過失,通常理由是其未注意車前狀況。然而,一積直行車駕駛人當時未違反速限,且被害人自摔並滑入車道之位置距離直行車僅約八公尺,遠不足以提供駕駛人從「視覺接收訊息」到「判斷情勢並施作有效煞車」所需的時間與距離。法院採納國外警察學院事故重建數據指出,一般駕駛人在突發狀況下的總反應時間需約1.6秒,以時速50公里換算反應距離為22.22公尺,加上煞車距離約為11.57至14.05公尺,總計33.79至36.27公尺,遠高於事故當下所剩八公尺的反應空間。
 
因此,直行車即便依法行駛也無法避免事故,最終判決其無過失無罪。此案例的意義在於,若直行車駕駛人已依速限行駛、未有逼近、超速等違規情形,且事故發生前確實無足夠時間與距離作出反應,則可認定其並無過失,依法應無刑事責任。
 
但若事實不同,例如直行車有超速、玩手機、未注意車前或可合理預見路口情況而未作防備等,則仍可能構成過失致死之法律責任。
 
實務中,類似案件往往須透過專業的交通事故鑑定,例如車速重建、反應時間模擬、剎車距離計算、路面與視距條件分析等,以還原事發經過並釐清責任。
 
對直行車駕駛而言,即便擁有路權優先,仍需維持高度注意義務,尤其在接近交叉路口或車流複雜區域,更應預設可能有違規或突發狀況發生,適度減速與留意左右狀況。
 
對轉彎車而言,務必依規定於適當時機打燈並行駛至交叉路口中心轉彎,不得搶道搶行,尤其避免提前切入直行車道。否則,一旦事故發生,不但自身安全無保障,還可能被認定為主要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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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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