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睡可以開車嗎?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與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或因疾病、疲勞等導致影響安全駕駛者,均屬違法行為,不僅受行政處罰,亦可能在事故發生時衍生刑事與民事責任。疲勞駕駛並不僅僅是身體上的疲倦,更是對法律責任與安全風險的漠視,應予以嚴肅看待。開車不是靠意志力撐過去的行為,而是對自身與他人生命負責的判斷,疲勞時請停車休息,才是真正安全回家的唯一方式。

 

律師回答:

人會想睡,原因很多,如連續駕車、喝酒、吸食毒品及生病。通常喝酒、吸食毒品自己知道在作什麼,上新就犯罪就是一個僥倖之心,而連續駕車及生病通常因為逞強而強行開車。

 

駕駛人在疲勞狀態下是否可以開車,其實法律早已有明確規範,疲勞駕駛在實務上常被視為與酒駕、藥駕同樣危險的行為,亦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絕不可輕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且經查屬實,或患有足以影響安全駕駛的疾病者,將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罰鍰,並可禁止其繼續駕駛;如該違規行為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例如公司或車行未盡管理責任,則可能進一步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進一步明文禁止有下列情形的駕駛人開車,包括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飲酒後酒精濃度超標、吸食毒品或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者,均不得駕駛車輛上路。這顯示出法規將疲勞與疾病視為與酒駕相同等級的危險因子。

 

值得注意的是,法條中「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一語,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重病或重大傷殘,也包括暫時性的身體不適,例如感冒發燒、服用會引起嗜睡副作用的藥物、血糖異常、低血壓、頭暈等狀況,若此類疾病影響駕駛判斷或反應能力,仍可能構成違規,甚至在肇事後被法院認定為可歸責之疏失。由此可見,是否具備「安全駕駛能力」為當事人是否可上路的核心標準,而非僅取決於是否持有駕照或是否超過八小時駕駛。

 

疲勞駕駛之所以被視為高風險行為,是因為其對駕駛人反應時間、判斷力及注意力產生嚴重影響,類似於輕度酒精中毒的狀態。研究顯示,一位連續清醒超過十八小時的駕駛人,其反應能力已等同於血液中酒精濃度0.05%的情形,也就是酒駕標準的邊緣。當駕駛人處於生理極度疲倦、注意力渙散或欲睡未睡的狀態時,其在行車過程中就可能出現錯誤判斷、操作遲緩甚至瞬間失去意識,導致車輛偏離車道、未依信號停車或直接撞擊前車與路旁障礙物,進而引發重大車禍。尤其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只需數秒鐘的打盹,車輛即可能以時速一百公里撞上前車或護欄,後果不堪設想。

 

在法律適用上,若因疲勞駕駛導致交通事故,駕駛人除了面對行政罰鍰,亦可能需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規定及依第276條過失致死,當駕駛人明知自己已疲倦不堪、反應遲鈍,仍強行上路,若因此肇事,其行為已接近「明知其結果而故意忽視」,因之,即令自己沒有其他違規,也可能被認定有注意上問題。

 

實務上,疲勞駕駛者多為職業駕駛或須長途奔波者,如物流司機、客運駕駛、外送員等,因此雇主也必須依法善盡管理責任,妥為安排排班與休息時間,避免超時駕駛。若雇主指派駕駛超時上路,亦可能依勞基法或民法雇主連帶責任規定,被求償損害賠償。交通主管機關也可針對重複違規者祭出牌照吊扣或廢止職業駕駛執照的措施,以遏止疲勞駕駛的發生。

 

從法律制度與社會風險角度來看,「想睡還能不能開車?」的問題答案應當是「絕對不可以」。駕駛行為本身具有高度風險性,任何微小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疲勞駕駛如同酒駕一般,不僅是個人安全的風險,更是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嚴重威脅。最安全的作法應是感到疲憊時即刻靠邊休息、適當小睡或改由他人代駕,切莫硬撐;若為職業駕駛,更應向公司反映休息需求並依法維權。

-事故-交通違規-疲勞駕駛-生病駕駛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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