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車禍歸責,可申請鑑定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鑑定意見書須詳載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等重點,特別是肇事分析部分,須針對雙方駕駛行為進行檢討,搭配佐證資料說明路權歸屬,並引據相關交通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佐證。所謂的一般狀況,係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候、路況、照明等客觀背景條件;而肇事經過則應以當事人供述為基礎,結合警方現場勘驗圖、道路監視器影像、行車記錄器等資料還原事發經過。

律師回答:

在車禍事件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對肇事責任歸屬經常存有爭議,尤其在初步分析研判表出具後,若其中記載的過失認定對自己不利,便會引發進一步申請鑑定的需求。

 

依據公路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明定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初步研判有所疑義,得於肇事日起六個月內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藉以釐清肇事經過與責任歸屬。事故鑑定程序並非僅止於表面事實之陳述,而是透過會前資料蒐集、現場會勘與綜合分析,製作案情摘要與現場圖等資料交由鑑定委員研究,最終形成具有參考價值之鑑定意見書。

 

第八條規定,鑑定意見書須詳載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等重點,特別是肇事分析部分,須針對雙方駕駛行為進行檢討,搭配佐證資料說明路權歸屬,並引據相關交通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佐證。所謂的一般狀況,係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候、路況、照明等客觀背景條件;而肇事經過則應以當事人供述為基礎,結合警方現場勘驗圖、道路監視器影像、行車記錄器等資料還原事發經過。

 

肇事分析則是整份鑑定意見書的核心,除駕駛行為分析外,最關鍵的是路權歸屬與法規依據,判定誰應讓道、誰有優先通行權、誰違反交通規則,是認定過失責任的依據。就如當事人所述,其在路口變換車道時有先打燈、減速並注意後方車況,但卻被後方來車追撞,警方初判為當事人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變換車道構成違規,然而從筆錄中可見對方自承其「不清楚有無打燈」,並提及當事人「速度很慢」,此等陳述有利於當事人主張其已有預告變換意圖並採取減速防禦措施。

 

倘若警方之初步判斷未能詳實反映此部分,可作為申請鑑定時的重要依據。申請鑑定時,務必準備完整事證資料,包括警方製作之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筆錄內容、車輛碰撞點之相對位置、車損情況、路口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畫面等,若無現場監視器影像,可由目擊者證言或通訊紀錄補強,證明當時的車速與打燈情形,並引據相關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條關於變換車道應注意後方來車之義務,以及關於變換車道前應打燈三秒等規定,結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有關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條文,說明其已盡必要注意義務,反而是後車未注意前車減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才是主要肇事原因。

 

若鑑定結果不符事實或對己不利,亦可依本辦法第13條之規定,自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覆議,並附具理由與補充資料,強調對方供述之矛盾、警方現場圖不符邏輯或肇事責任分析有誤,請求覆議委員重新審視事證,重作判斷。

 

此時應強調警方筆錄中對方陳述的不確定與不一致之處,並指出現有事證所支持的事實版本。若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轉送鑑定或覆議,將其意見納入判斷依據。應注意的是,無論是鑑定或覆議,皆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其專業性與完整性足以作為法院裁判時的重要參考。

 

因此,在無明確錄影證據之情況下,寫好事故過程、清楚陳述駕駛行為與當時狀況,引用對己有利的對方供述與現場證據,並配合法規分析,是爭取合理肇責歸屬的關鍵。

 

最後提醒,如確有必要也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申請鑑定書狀或出庭陳述,將事故全貌與法理交代清楚,避免因表達不清或法規引用錯誤而影響責任認定結果。事故鑑定與責任歸屬的釐清,對於後續保險理賠、民事求償或刑事責任具有重大影響,應予重視並積極處理。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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