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時遵守交通規則,之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話,檢察官或法官怎麼判斷駕駛有沒有過失?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檢察官與法官並非單憑駕駛人是否「遵守表面交通規則」來認定是否成立過失,而是需從客觀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主觀是否有預見可能性與注意能力等層面,進行實質審查。若行為人遵守號誌但未察覺明顯危險或未及時反應,仍可能被認定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只有在客觀上未製造不容許風險,且主觀上也無注意瑕疵時,方可能因信賴原則或無責要件免責。因此,車禍後雖表面符合法規,仍需經司法程序釐清是否真正無過失,駕駛人不可輕忽事故後續之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在車禍發生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即使駕駛當時表面上遵守交通規則,檢察官或法官仍須進一步審查該駕駛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過失,是否構成傷害、過失致死等罪名。刑法對於犯罪的認定,依序須檢驗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層次,而其中的第一層次即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又區分為客觀與主觀要件。

 

在交通事故中,要成立過失犯,首先必須檢驗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這是屬於客觀構成要件的判斷。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行駛時應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不得驟然煞車並應隨時注意車況與採取安全措施,若行為人違反此等規則,即可能被認定違反注意義務,進而構成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亦即,一名遵守紅綠燈號誌、限速、車道行駛等表面交通規則的駕駛人,若未依前揭規定妥適保持與他車的距離、未適當反應車前突發狀況,仍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另一方面,即使駕駛人外在行為完全符合交通法規,仍須考量「信賴原則」是否適用。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見解,只有在行為人已遵守交通規則,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時,始得信賴他人亦將遵守相同規則。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因信賴原則而免除過失責任。

 

此信賴原則係針對正常交通秩序下的合理信賴,若對方違規突入或突發事故難以預防,行為人可主張自己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進而主張不成立構成要件。於此層次的審查中,檢察官須先證明行為人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換言之,證明其違反注意義務,若此層次未成立,即不必再進入違法性與有責性之審查。而若此層成立,則需進入主觀構成要件的探討,即行為人對結果是否可預見與是否能注意。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亦即在主觀要件上,過失犯必須具備「預見可能性」與「注意能力」。行為人是否「能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結果,是判定過失的核心。

 

舉例而言,若一名駕駛明知天雨路滑、前方路口有行人穿越可能性,但仍未減速行駛,即使遵守號誌與車道,其未降低風險的行為,可能即被認定為具有過失。又例如高速公路上,駕駛若緊跟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即使並未超速,亦可能構成過失肇事。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注意義務不同,其重點在於行為人「內心是否意識到危險可能性」。

 

因此,行為人不僅要外在行為符合交通法規,亦須在主觀上有注意危險的認知與能力。若其明知有危險可能性,卻自認不會發生,法律上則屬於「有預見但確信其不會發生」,仍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責任。

 

此外,在實務上,若行為人為職業駕駛、駕駛經驗豐富,法院可能會提高其應注意義務與注意可能性之標準,亦即對其主觀過失的認定將更為嚴格。反之,若為初學駕駛、特殊路況或緊急狀態下發生事故,法院在衡量其主觀過失時會考量個別情況,是否真有能力預見該結果發生。

 

法院亦常結合行車記錄器、事故現場鑑定、監視器影片、證人證詞、警方調查報告等綜合判斷行為人之注意義務是否具備、是否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對事故過程是否能有所預見。

 

例如,法院可能會調查駕駛是否曾使用煞車燈、是否打方向燈、是否有足夠反應時間卻未採取避免措施等,作為判斷其是否已盡注意義務的客觀依據。

 

最後,在所有審查層次中,即使構成要件該當,也尚須審查「違法性」與「有責性」。如因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等情狀,仍可阻卻違法性(刑法第23條、第24條);又如行為人為精神障礙或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者,亦可阻卻有責性(刑法第18條、第19條)。因此,駕駛於車禍發生當時雖聲稱遵守交通規則,但在刑事訴訟中仍須由檢察官與法院就其是否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是否具備主觀過失要素,以及整體情境是否屬違法且可責而逐一審查,不能單以「有遵守交通規則」作為絕對無責之判斷依據。信賴原則雖能作為責任排除依據,但前提是行為人自身須已善盡所有應盡之注意義務,否則仍須對結果負起法律責任。

 

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盡相當注意義務,始得信賴他人亦遵守規則,若因此而發生事故,可主張信賴原則免責。不過,實務中法官仍會嚴格審查行為人是否真正「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例如是否察覺對方來車異常、是否有時間減速避讓、是否以正常車速行駛等。若有疑義,仍可能構成過失。例如,即使綠燈通行,若駕駛人明知前方視線不良或有行人穿越,卻仍未減速,亦可能因未注意潛在危險而構成過失。

 

另一方面,主觀構成要件部分,即檢視行為人是否「能注意」、「應注意」或「有預見可能性」,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對其行為結果有意識上之可能預見,例如知道轉彎處可能有行人,或知道夜間視線差應放慢車速但未減速等,即可認定具主觀過失。該認定常依賴行車記錄器、監視影像、事故鑑定報告與證人證詞等客觀證據為基礎。

 

若行為人於複雜車況中並無視聽障礙,卻未察覺警鳴聲或煞車燈,亦可被認為未盡應注意之義務。此外,專業駕駛或職業駕駛之行為人,基於其駕駛經驗與訓練水準,法院可能提高其注意義務標準,進而較易認定其過失。再者,即使駕駛人實際未能預見,也不能當作免責之由,只要一般人於該情境下「可合理預見」事故可能性,就構成「應注意而不注意」,即屬過失。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肇事責任歸屬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18條=刑法第19條=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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