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什麼程度才是處罰標準?
問題摘要:
汽車駕駛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的處罰標準高度嚴格,僅憑檢測濃度達標即成立犯罪,不需再證明駕駛能力失控,若未達標但駕駛行為異常仍可構罪,行政罰則同樣嚴峻,並擴及拒測、車主與乘客責任,這反映國家對毒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任何施用毒品後駕駛行為都可能付出沉重代價,最有效的自保之道唯有嚴守法令、避免毒駕行為,從源頭杜絕危險駕駛。
律師回答:
汽車駕駛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的法律處罰標準相當明確且嚴格,核心依據在於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相關規範,法律將汽車駕駛人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的行為與酒駕行為同樣嚴重看待,兩者皆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範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明定,駕駛人若尿液或血液中檢出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標準,或有其他足以認定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代表只要檢測結果達標,不必證明實際駕駛行為失控,即足以構成犯罪,屬於客觀歸責模式,若未達公告標準,但仍有駕駛異常情形,如蛇行、闖紅燈、頻繁急煞、失控撞擊等,仍可依第4款適用,只要足認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即使濃度未達標,仍屬犯罪行為,這種規定確保法律同時管制高濃度施用與低濃度但駕駛失控兩類行為,避免毒品駕駛人鑽漏洞逃避刑責。
至於公告濃度標準,通常由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公告,並參考醫學、交通安全專家意見而訂定,具備科學依據,例如常見的毒品如安非他命、海洛因、嗎啡、大麻、K他命、搖頭丸等皆納入公告範圍,標準多數以血液或尿液中的母物質或代謝物濃度為準,並設明確數值,若檢測結果達標,無論駕駛行為是否出現失常,法律即認為已影響駕駛安全,刑責立即成立,無需爭論駕駛能力受損與否,至於因病服用醫師開立處方的管制藥品,如鎮靜劑、安眠藥等,若符合醫療必要性且未超標,通常不構成犯罪,但若明知藥物會影響駕駛仍強行駕車,或超過處方劑量,仍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因此駕駛人需對自身身體狀況與藥物影響有清楚認知,避免法律風險。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針對毒駕行為設有嚴厲行政處罰,駕駛人如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不論濃度高低,只要被檢測確認施用,將處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若因毒駕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此外,營業大客車駕駛人若涉毒駕行為,吊扣即轉為吊銷駕照,累犯者處罰更重,五年內再犯即罰至最高額度並吊銷駕駛執照,且施以交通安全講習,不僅如此,法律也針對拒測行為設有嚴罰,拒絕尿檢、血檢或其他毒品檢測者,將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若因拒測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駕駛執照亦將吊銷且終身不得再考,對於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卻仍讓其駕車的車主,則處罰鍰並吊扣車牌三個月,18歲以上乘客若知駕駛人施用毒品也須共乘,亦將受罰,這些規範構成嚴密的毒駕防制網,全面遏止高風險駕駛行為,現行法不僅重視客觀濃度標準,也兼顧實際駕駛行為,避免因藥物耐受性或代謝差異而放過真正危險駕駛人。
整體規範兼顧科學依據與行為結果,既防堵藥物影響駕駛能力的潛在危險,也嚴懲肇事駕駛,特別是刑法第185條之3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互搭配,讓毒駕行為同時面臨刑罰與行政罰雙重制裁。
若毒駕行為致人死傷,刑責更為嚴厲,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致死甚至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完全無容寬貸,法院也多半認為毒駕屬高度危險行為,即使與被害人和解,通常也不輕易減刑或緩刑,特別是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案件中,量刑趨勢普遍偏重,旨在嚇阻再犯,保護大眾安全。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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