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官司怎麼打?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的官司中,真正能決定成敗的並不是情緒,而是誰能提供有利證據與法律支持,誰能善用程序主張與訴訟策略。建議無論肇事或受害,若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無論刑民合併處理或分開訴訟均有複雜程序與風險,及早掌握法律地位並預作準備,方能爭取最有利結果,確保自身權益不被侵害。由於台灣司法仍高度依循交通法規為行車義務判斷標準,且強調當事人對自身注意義務的落實,因此事故發生後先釐清行車方向、優先通行順序及現場標誌標線的設置情況,再分析行車紀錄器及傷損部位,並結合法規逐項對照才能有效說服法官,若能在第一時間保存證據、明確主張權利並配合法律程序,車禍訴訟絕非無路可走,而是掌握時效與證據即可獲得應有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訴訟的核心在於證明過失並計算損失,而要打贏官司先決要務,如須先釐清事故成因,通常可按「路況」「車行」「號誌標線」「一般注意義務」四大面向逐一檢視:客觀因素方有:路況、車況、車行、號誌、標誌與道路標線,駕駛人因素部分有路權、一般行車注意義務,其中分為開車前安全義務,如駕照、車輛設備、裝載、精神年齡狀況(不得酒駕或過勞、特定疾病),行車時注意義務,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對遵行標誌標線號誌;第94條對保持安全距離、防止驟減速或蛇行的要求,一旦能在現場勘驗、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警方測繪圖與事故鑑定報告中,證實對方違反上述義務,就能奠定歸責基礎。
刑事官司
若事故有人死傷,刑事責任先行浮現,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依刑法第284、第276條條區分傷勢輕重與死亡結果;由於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追訴機會,因此肇事方常以談和為由拖延時間,被害人應記得提告與談和可並行以保權益。被害人應即提起刑事告訴以保全權利,檢察官若認定構成犯罪即提起公訴,法院將審酌犯罪事實及受害情況判決刑責。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認定犯罪事實充分便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被害人可聲請附帶民事賠償;若刑事部分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撤告或獲得諒解書,法院在量刑上多會從輕甚至判處易科罰金,肇事人亦可利用賠償與道歉來止血。
車禍刑事官司之攻防,其實就是過失責任與損害金額的爭議,最重要的是如何舉證加害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是否能從影像中看出誰先搶道或未注意安全間距。法官在審理車禍案件時,判斷誰負責並不完全依據雙方說法,而是根據可供查驗的證據資料,這些證據往往來自於監視器、行車記錄器、警方勘驗圖、現場照片與車損部位分析,但若影像模糊或有死角、資料不足,法官就會依照法律規定、道路設計、交通常理來認定過失歸屬,因此,法官在交通案件中特別重視行為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所謂「路權」其實就是誰依法有優先通行權,在缺乏即時目擊或精確證據的狀況下,判斷依據即為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法院將透過這些規則確認雙方駕駛是否已盡注意義務,誰違規誰即負較大責任,哪怕當時光線昏暗、視線受阻,也很難以「未注意」來主張免責,因此當事人是否具體遵守交通規則才是法院判斷的核心。
就加害人而言,除了當下自首、事故後積極協調和解能爭取同情外,最根本還是取決於是否違反重大注意義務、其過失程度是否遠高於對方,因此即便有監視器畫面,若行為明顯違規仍無法擺脫責任,法院會依刑法第57條考量雙方違反規則的規則程度,加以量刑。
若被害人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亦可一併審理民事賠償,惟金額較大或爭執激烈者法院常會將民事部分移至民庭處理,肇事者若能積極和解並提出合理賠償條件,不但有助於刑事緩刑處分,甚至可請被害人撤回告訴,達到減輕責任之效果。
民事官司
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後,雙方針對損害金額與責任比例爭執,原則上以「實支實付」為準,被害人應備妥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收據與薪資損失證明,包含病歷、診斷書、薪資扣繳憑單,財產損失則包括拖吊費、修車費、保險自負額等項目。倘若有重大傷害導致勞動能力減損,須由醫院出具勞動能力鑑定意見供法院參考,法院將依比例計算未來可得損害或一次性補償金,精神慰撫金雖屬無形損害,但法院會依傷勢、醫療歷程、當事人陳述與先例酌定金額,如遭致死亡時,家屬可主張喪葬費及對被害人原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請求扶養費用,惟需舉證原有扶養關係並提出支出水準。民事訴訟依其標的金額分審級程序,一般案件於一審即能獲得判決,如爭點過多或金額較高則可能進入二審,超過150萬元方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三審,整體訴訟歷時常需一至三年,故實務上多數當事人仍傾向於和解解決爭端。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雖以法律為判斷基礎,但對於加害人是否道歉、賠償誠意與和解態度也會反映於判決中,這在量刑、民事損害賠償及是否判處緩刑等處處見影,因此無論肇事方或被害方,應以事實為依據、蒐集完整證據並保持理性應對,方能提升勝訴機會與賠償金額。
民事訴訟程序同樣分為一審、二審、三審,只有在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時才能上訴三審,所以一般的車禍案件,如果不是太嚴重,大概也在一審、二審就可以解決掉,但假設請求的賠償金額較高,案件也會打到三審。
在車禍官司中,如果不是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通常當事人爭執點多半聚焦在民事賠償部分,而民事賠償所牽涉的項目相當複雜,為提升勝訴機率且縮短訴訟期間,事發當下已取得錄影拍照、呼叫警方到場、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申請鑑定,必要時委託律師擬定訴訟策略、計算合理求償金額並代表出庭,因為證據蒐集、訴狀撰寫與言詞辯論均須掌握法律技術。整體而言,車禍案件的目標多為快速合理和解,但若對方拖延或金額差距過大,提告既是手段也是籌碼,透過刑事告訴可迫使肇事方坐上談判桌,透過民事訴訟可確保賠償請求於時效內獲得裁判基礎,雙線並進才能避免因證據散失或時效經過喪失權利;案件中關鍵證據包括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警方現場圖、車輛維修保養紀錄、傷勢診斷證明與各項收據,若能完整呈現過失事實與損害數額,再加上及早訴訟佈局與靈活和解策略,就能在判決或和解協議中爭取最貼近實際損失的賠償,達到以官司為手段、以和解為目標的最佳結果,全程既要堅持權益亦要掌握時機,才是車禍官司制勝的不二法門。
事故-官司-車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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