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防止債務人脫產,聲請假扣押很重要
問題摘要:
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確保債權人進行民事訴訟之結果能獲實現,避免因債務人於訴訟中惡意脫產等行為,對方就是因過失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權、財產權,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被害人是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所受的損失。
律師回答:
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而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則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即使該請求附有條件或期限,亦可聲請假扣押。此條文確立假扣押的法律基礎,旨在保障債權人權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或裁判未確定前轉移財產以致日後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假扣押是為保全強制執行設立的程序,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便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必要性僅在於債權人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或執行名義不穩定的情況下,用以防止債務人財產處分。(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假扣押作為保全程序,其功能在於防止本案未判決確定前,因財產轉移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勝訴後難以執行。因此,假扣押聲請的審查標準並不涉及債權是否成立的實質問題,而是著眼於執行困難的風險是否存在。(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判例)
所謂假扣押:為了向債務人請求金錢,透過聲請「假扣押」,暫時扣押其名下可變現的財產,如:黃金、珠寶、股票、不動產等。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僅適用於存在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的情形。該條文旨在防止債務人在案件尚未判決或執行前,因財產處分等行為導致債權人難以實現其權利。同時,對於需要在外國執行的案件,法律推定其具有執行困難的風險,因此允許聲請假扣押。該條文為假扣押程序提供明確的適用條件,
假扣押制度的設立是為保全強制執行,只有在明確存在將來不能執行或執行困難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准許聲請。這表明假扣押並非所有債權保全的通用手段,而是針對特定高風險情境設立的例外措施。
對假扣押適用條件,只要債權人能證明日後執行具有困難性,即可獲法院核准聲請。這一見解凸顯假扣押程序的靈活性與實用性,只需證明執行風險即可獲得保障,而不需過於繁瑣的程序或證明。
債權人若未能證明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其債權,或未能提供其他特殊情事作為依據,則不能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審查需以具體事實為基礎,債權人需提供充分證據說明執行風險的存在,否則法院無法支持其聲請。
假扣押適用於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對其財產進行不利益處分,導致無資力的情況。此外,債務人移居遠方或逃匿也屬執行困難的範疇。假扣押的適用應基於債務人的行為或財產狀況是否對債權實現構成實質威脅。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聲請假扣押的程式,明確要求聲請書應包含幾項基本事項,以確保法院審查及裁定的準確性。具體來說,聲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的原因以及法院等四項內容。如果請求的標的不涉及一定金額,聲請書應記載請求的價額。此外,若假扣押的標的所在地決定法院的管轄,則應記載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這些要求構成聲請假扣押的核心要件,為法院在審查時提供充分依據,同時也保障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書應明確記載「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並且該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若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聲請書中應記載請求的價額。所謂「請求」,是指債權人在本案中已經或即將提出的請求標的,其內容必須具體且可辨識,涵蓋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或金錢請求。至於「原因事實」,則是指該請求所依據的法律和事實基礎,應包括能轉化為金錢請求的理由以及聲請保全債務人財產範圍的依據。
假扣押制度是一種旨在防止債權落空的重要保全手段,其適用以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行為對債權人構成實質風險為基礎。法律明確要求債權人證明存在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的可能性,否則不得濫用假扣押程序。同時,對於在外國執行的案件,法律推定執行困難以便利債權人主張權利。假扣押制度的設計在保護債權人利益與維護債務人財產自由之間尋求平衡,其適用需根據具體事實與法律規範進行審慎裁定,確保程序的公平與正義。
交通事故中,如果駕駛人或乘客因車禍而受傷,或是車輛被撞壞,而對方的駕駛行為也確有過失,對方就是因過失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權、財產權,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被害人是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所受的損失。又因被害人如要經由司法程序來獲得賠償,便要取得確定終局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以便獲償,而取得確定終局判決的時間通常都不算短,所以為了確保日後可對加害人的財產執行而順利獲償,被害人便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避免對方隱匿或處分其財產。
在法律上,裁定程序行任意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34條參照),惟為避免債務人預知財產將被扣押而逃避隱匿,於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之裁定作成前,實務上不僅無行言詞辯論者,亦甚少命債務人為陳述,多係就債權人聲請時表明之事項而為調查。
取得債權憑證後,對方脫產而求償無門案例屢見不鮮,因此,事前的保全程序相形重要,為防對方脫產,在提起訴訟告對方前,就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要聲請假扣押,一般要先提供請求金額3分之1的擔保金,訴訟終結後即可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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