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問題摘要:
路權確實是一個交通安全的重要規範,但路權並不是絕對不可侵犯的「鐵板一塊」,駕駛人雖享有路權,但仍須在行駛過程中遵守其他交通安全規則,若有違反注意義務,即可能必須承擔部分責任。從法政策角度來說,這樣的設計是有必要的,因為若僅強調「誰有路權誰就免責」,將使道路交通風險大幅增加,反而背離交通安全的根本目的。因此,正確理解應是:路權是一種優先的概念,保障特定用路人於交通秩序下的優先通行,但這種優先是相對的,並不免除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與安全責任。換句話說,路權是行為判斷的重要依據,但肇事責任的歸屬仍需回到具體行為是否違規、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來判斷。由此可見,「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觀念,提醒所有用路人,即便在擁有路權的情況下,仍須謹慎行駛,因為駕駛行為、車輛配置乃至於人的注意義務,才是交通事故歸責的真正重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責任判斷中,最常被討論的一個觀念就是「路權」,所謂路權,是指在特定路段或交岔路口,某一類車輛或某一方向的行駛者,依法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比如說,直行車對轉彎車具有優先權,行人對轉彎車亦具有優先權,或者在無號誌的交岔路口,主要幹道車輛對支線道路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這些規範目的在於建立交通秩序,避免爭道搶行引發事故。然而,必須強調的是,路權雖然是交通規則明定的優先概念,卻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也就是說,即便某一方依法享有路權,仍必須遵守其他交通安全相關規範,包括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等,否則即便擁有路權,仍可能要對事故負起部分責任,因為交通安全的核心並非保障形式上的優先,而是確保所有用路人安全。
另依交通部民國100年6月3日交路字第1000032540號函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此乃因立法院提案之修正說明中,轉彎車是否達中心處之認定,實務上實為困難,多致肇生因搶道而發生事故,原以修正該條例及規則,然事涉肇事責任歸屬之判定,仍須依個案判定。並非轉彎車須負全部責任。」
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為例,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明確建立直行車的路權優先地位,但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經過交岔路口等特殊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第94條第3項則要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可見在立法設計上,路權從來不是免責的盾牌,而是建立在駕駛人仍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之下的優先通行權。因此,若直行車雖享有路權,但卻有超速、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違規情事,仍然可能構成事故發生的肇事原因之一,並需與轉彎車共同負責。
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立法理由在於避免認定上模糊,導致爭道事故,但事故責任分配仍須依個案判斷,並非一概而論地認定轉彎車負全部責任。換句話說,直行車雖享有路權,但仍可能因其行為不當而須負部分責任。實務案例中,例如機車於快車道直行遇轉彎車左轉未禮讓,雖然直行車依法具有路權,但若其未減速通過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有超速行為,法院仍可能認定直行車駕駛應對事故負擔部分責任。
因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要求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並不限於自己車道的前方,而是涵蓋其視線範圍內所有可能突發的交通狀況。因此,直行車駕駛不能因享有路權而掉以輕心,更不能以「我有優先權」為理由完全不顧周遭情況。這樣的理解符合交通安全規則的本旨,即避免事故、保障安全,而非僅僅強調誰擁有形式上的優先地位。實際操作上,責任分配往往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構成主因,而「直行車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構成次因,因此責任比例通常轉彎車較高,但直行車也需負擔部分責任。這樣的歸責方式不僅合理,也反映出「路權並非絕對」的精神,因為若將路權視為絕對免責,將鼓勵直行車駕駛不顧安全,反而不利於交通秩序與事故防制。
在責任認定上,法院與實務見解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一、是否明顯違反具體路權規範,例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二、是否違反概括性安全義務,例如直行車是否有減速、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三、事故發生的具體情境,例如道路型態、號誌配置、車速快慢、能見度高低。四、雙方行為對事故發生之因果關聯程度。透過以上因素,才能合理劃分肇事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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