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是什麼?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問題摘要:
「路權」係為調和交錯交通秩序所設,但依法擁有路權者仍負有主動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與採取避險措施等義務,違反者即構成過失而應擔負肇事責任之一部。路權與注意義務並行,方能達致法律保障交通安全之核心目的。透過對個案中轉彎車與直行車各自責任之分析,有助於釐清「路權」之真義不在於豁免責任,而係建立交通秩序與促進安全之衡平機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路權」在交通法規中是判定肇事責任的基本原則之一,然其並非一種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簡單來說,路權是指在交會、轉彎、進入主幹道、閃避障礙物等交通情境下,法律優先保障某方車輛先行之權利,其設計目的在於維護道路秩序與安全,但這並不意味著擁有路權的一方得以毫無限制地行駛於道路上,而無須注意他方車輛與周遭突發狀況。在道路交通實務中,常見誤解即是:只要我有路權,肇事一定不是我的責任;但實際上,依法享有路權的一方若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也可能構成肇事責任之部分原因。
在上述案例中,甲於未設待轉區路口左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顯然甲違反交通規則;而乙雖為直行車,依法享有路權,仍須依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於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並準備隨時停車,同時依第94條第3項,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顯示乙未因應路況而履行應盡之義務,故亦屬肇事責任之一環。
實務上,對於此類事故常採肇事主因與次因之分類,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主因,但若直行車有超速、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則構成次因,即雙方皆有過失。最高法院於判決中一再強調,雖直行車享有路權,惟駕駛人仍應隨時注意周遭狀況,採取避險措施,方為安全駕駛之應有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事故,縱使形式上有路權者,仍不能因而完全免除其肇責。
另依交通部民國100年6月3日交路字第1000032540號函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此乃因立法院提案之修正說明中,轉彎車是否達中心處之認定,實務上實為困難,多致肇生因搶道而發生事故,原以修正該條例及規則,然事涉肇事責任歸屬之判定,仍須依個案判定。並非轉彎車須負全部責任。」
修正規定轉彎車一律須禮讓直行車,乃基於實務難以判斷雙方達中心點先後順序,意在預防因搶道發生事故,惟肇責仍應視個案判斷,並不代表轉彎車必須全責。換言之,路權係作為優先通行之依據,而非絕對豁免責任之盾牌。
如甲違規左轉、未禮讓直行車,乙則雖具路權卻未減速觀察路況,雙方皆有過失,雖甲為主要肇因,但乙未採取必要避險措施亦不無可議。司法實務通常會根據雙方違規事實、現場路況、碰撞位置、車速判定、煞車痕跡等綜合因素,按比例劃分過失責任。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不同道路使用者雖有明確義務劃分,但實質上仍是導向一種「相互注意」的交通倫理。路權之設計初衷是減少事故,而非強化優勢,亦即即使依法擁有路權者,亦不得無視風險行駛。從司法實務與交通行政雙重角度觀察,可明確看出:「路權」雖為行車先後之法定準則,但並非實體上的行車豁免權,其與「注意義務」之觀念應同時存在與實踐,否則若路權成為直行車任意行駛、超速、不顧安全之「護身符」,將違背法規保障交通安全之立法本意。
進一步而言,路權的本質,是一種關係型權利,其發生與適用條件皆與交通環境、路況與相對人行為有密切關聯,不能抽象孤立地主張。對於事故責任的判斷,法院與保險公司在處理實務案件時,亦會強調駕駛人應有之注意義務,特別是行經交叉路口、視線死角或有變數的地段,皆屬應特別注意場所,縱有路權亦不得輕忽。
路權之享有不意味無需謹慎駕駛,駕駛人應依情況採取減速、禮讓、煞車或閃避等措施,否則即便具備形式路權,亦可能構成過失共同致害,導致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在保險理賠層面,亦常見保險公司依據車損分攤比例,根據雙方是否有違規、是否注意安全進行理賠比例判斷,而非僅看路權歸屬。誠如實務上所言,所謂「路權」非鐵券,也非萬能通行證,而是一種需與「安全駕駛責任」並行不悖的法律工具,若駕駛人錯將其視為放任駕駛之護符,終將導致肇事風險提高與責任難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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