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回溯推算法來推認酒駕行為嗎?
問題摘要:
回溯推算法確實在檢方起訴酒駕案件中經常使用,但能否成功成立仍取決於是否有其他佐證。若僅憑數學推算,法院多半會認為舉證不足,難以認定被告犯罪。但若加上其他客觀證據,例如現場錄影、目擊證言、肇事結果、醫院檢驗報告,則可能增強推算結果的可信度,提高定罪可能性。對駕駛人而言,若酒測值未達標準,但檢方仍以回溯推算法起訴,可透過專業律師提出抗辯,指出酒精代謝率因人而異,統計數據無法反映個別真實狀況,並輔以現場錄影、醫院檢驗等證據爭取無罪。從法律政策角度觀察,雖然酒駕危險性高,國家有嚴懲需求,但程序正義與證據法則不可忽視,否則將造成冤錯案。因此,回溯推算法在現行法下雖可作為檢方起訴依據,但其侷限性極大,法院能否採納往往存有變數,最終仍需依據罪疑惟輕原則,在證據不足時判決無罪。換句話說,它可以用,但並非萬能,且在刑事案件中必須謹慎適用,避免將統計學推算誤當成確切的科學事實。
律師回答:
酒駕案件在實務中經常出現一個爭議焦點,就是駕駛人在被攔查或測試時酒測值雖未超過行政或刑事處罰門檻,但檢方或警方認為其上路之初酒精濃度可能更高,因此透過所謂「回溯推算法」來計算當時的酒測值,進而起訴或裁罰。依現行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即可處以行政罰鍰,吊扣駕照及保管車輛;若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屬不能安全駕駛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在於,人體酒精濃度隨時間下降,因此若駕駛人在被查獲時的數值偏低,檢方可能依科學研究提出「人體平均酒精消退率」進行逆推,認為其剛上路時酒測值其實超標。常見的算法是以每小時每公升0.08毫克為消退速率,例如一人在17:00酒測值0.14,若推算其在14:30開車時,則計算公式為0.14+0.08×2.5=0.34毫克/L,已超過刑法標準,檢方據此起訴。
這種計算雖看似合理,但在實務上卻引起激烈爭議,因為酒精代謝速率並非固定,而是受年齡、性別、體重、飲酒量、飲酒速度、食物攝取以及個人酵素活性等諸多因素影響。法院在審理時,對回溯推算法是否足以作為定罪依據並無一致見解。例如有案件中,檢方主張依國人平均每小時消退0.052毫克之研究數據回溯,認為被告上路時酒測值超過0.25毫克,應論罪。然而法院勘驗錄影畫面,發現被告在平衡測試與直線行走中表現正常,未有明顯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且兩車碰撞損害輕微,難以證明危險駕駛。法院認為檢方僅以平均數據回溯,未能證明個案的實際代謝狀況,舉證不足,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仍維持原判,認為回溯推算僅能作為參考,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依據。這反映出刑事審判中必須嚴格遵守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原則,若僅依統計數據而無個案具體證據,不足以推翻被告無罪的推定。不過在部分案件中,若被告酒測值接近標準,例如0.20至0.24毫克,檢方仍可能以回溯推算法加上現場行為舉止異常(如語言不清、步態不穩、反應遲緩)作為輔佐證據,法院基於酒駕不能輕縱的政策考量,仍有可能判決有罪。
也就是說,回溯推算法的效力通常需要其他客觀證據支持,單獨運用的說服力有限。法院也強調,酒測值本身只是判斷的工具之一,能否安全駕駛還要綜合行為表現來判斷。若酒測值臨界但行為舉止正常,仍可能被判無罪;反之,若酒測值稍低於標準但行為明顯異常,仍可能認定危險駕駛。回溯推算法最大的問題在於其普遍性與個別差異之間的落差。雖然學理上可以計算平均代謝率,但實際上每個人代謝差異很大,例如常飲酒者的代謝較快,女性或體重輕者的代謝較慢,若一律以平均值推算,容易產生偏差。司法實務因此對回溯推算法採取高度審慎態度,認為其僅能作為輔助參考,不能作為唯一或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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