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氣剛好超標,可以主張酒測器有公差,申請撤銷處分嗎?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酒測值公差的抗辯目前在實務上幾乎沒有成功空間,法院普遍採取嚴格認定,只要超過0.15就屬違規,不論是否剛好落在誤差範圍之內。唯一仍有可能撤銷處分的理由,集中在程序瑕疵,例如警方未完整告知權利義務,或酒測儀器未按期檢測、未經認證而使用。換句話說,對駕駛人而言,最好的方式不是事後爭執公差,而是「酒後不開車」,避免觸法。畢竟,一旦酒測值超標,即便只是0.01,也可能導致罰鍰數萬元、駕照吊銷、甚至三年不得考照的嚴重後果,而公差抗辯幾乎已無法作為可靠的救濟管道。

 

律師回答:

吐氣剛好超標能否主張酒測器有公差而申請撤銷處分,是許多職業駕駛人以及偶爾飲酒開車被攔檢者最關心的議題。畢竟酒駕的處罰極為嚴厲,不僅有罰鍰,還會面臨吊扣或吊銷駕照,甚至三年內不得再考照,對於以開車維生的駕駛人而言更可能斷送生計,因此不少人會希望藉由「儀器誤差值」的抗辯來爭取撤銷處分。

 

首先要理解的是,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規定,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0.15毫克,就構成酒駕,警方即可依法開罰並施以附帶處分,如吊扣駕照、扣車及強制參加講習。這裡的「超過0.15」是立法者劃設的客觀數值標準,目的在於避免認定模糊,讓執法具有明確依據。然而,任何檢測儀器都可能有一定的誤差範圍,酒測儀器也不例外,實務上常被提及的誤差值是±0.02,例如測得0.15,實際值可能在0.13到0.17之間。

 

這也是為何早期確實有法院在判決中採納「公差」的概念,認為若測值剛好在臨界點,應採對受測人有利的解釋,撤銷處分甚至判決無罪。不過,隨著社會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愈加強烈,司法實務逐漸傾向嚴格適用法條,不再接受以「誤差」為由的抗辯,認為只要儀器通過定期檢測合格,測出多少就是多少,不需要再進一步調整。

 

換言之,如果吹出0.16,就直接認定超過標準,不會再考慮誤差可能落在0.14;同理,若測出0.14,警方也不能加上0.02而硬判定違規。這種做法看似嚴苛,但在遏止酒駕政策的角度,具有防範酒後駕駛的強烈威嚇效果。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對於飲酒後駕車已有明確規範,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也提供一個例外:若駕駛人測得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但未逾0.02,且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情節輕微時,員警得以勸導免予舉發。這其實就是將公差的概念制度化,給予警方執法的裁量權限。只是實務上,尤其在酒駕嚴打政策下,警方幾乎不可能輕易適用勸導,因為一旦放寬標準,就可能導致更多駕駛人心存僥倖,形同架空嚴格立法的目的。

 

因此,能否免罰,端視當下執勤員警是否認定情節輕微,否則一旦開單,後續想靠公差抗辯推翻處分,難度相當高。司法實務的態度也顯示出一種明顯的轉向。

 

早年確實有判決認為在臨界值上應採從寬解釋,但近年法院普遍認定法條既然明訂「超過0.15即違規」,就不必再計算公差,因為若承認誤差範圍,就會產生標準不一的情況,導致執法困難。此外,立法本身就是透過嚴格數值來預防危險行為,而不是等到危險真正發生才懲罰,因此不宜再打折扣。至於程序面,仍然存在可能撤銷處分的空間。

 

例如警方在執行酒測時,依法有完整告知義務,必須說明若拒絕酒測將面臨的法律後果,包括罰鍰金額、吊銷駕照以及三年不得考照等。如果警方僅告知部分後果,程序就有瑕疵,法院可能因此撤銷處分。像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判決就曾認為,警方未完整告知三年內不得考照的後果,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撤銷處分。這類判例提醒駕駛人,若要抗辯,與其寄望於「公差」,不如檢視警方執法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依警察機關的執法規定,其實有明定如果酒測值未超過0.17,而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沒出車禍、行車尚稱正常、態度配合、初犯等),是可以以勸導代替處罰的,就是把0.02公差的概念納入。但並非在公差範圍內就一定可以不罰,只是給予警察有裁量的權限,且以目前遏止酒駕的政策下,要免罰是不太可能的。

 

而關於誤差值的抗辯方面,目前法院沒有一致的見解,但多數法官不計算誤差值,測出來數據多少就是多少,簡單來說就是為遏止酒駕。推論方式是,法規既然直接規定測出來超過0.15開罰,法律沒寫要加入公差,自然不需要管公差的問題,只要酒測儀器是定期檢測、合格的就好,而且測出來是0.14,警察不能給你加成0.16,同理,測出來是0.16,也沒道理給你降到0.14;僅有少數法官同意計算誤差值,理由為,若沒有發生事故、行駛狀況正常,在酒測值在公差範圍內,若隨意處罰,形同架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的規定,不得任意開罰。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行政違規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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