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應如何開車?對方車輛逆向迎面而來,我方是否有過失?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駕駛人應始終保持在遵行車道內,遵守分向限制線規範,超車時僅能駛越分向線且不得並行,避免駛出路面邊線或侵占路肩,超車及車道變換均應提前示意、保持安全距離,注意對向及前車狀況,隨時做好減速、停車準備,以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違規駕駛造成事故時,駕駛人通常需負主要或全責,且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保險理賠責任,實務上亦須依現場勘查、標線、車距及監視器影像等證據釐清責任歸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保障道路秩序及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駕駛人應時時注意車前狀況、對向車流及周遭路況,謹慎駕駛,避免因違規超車、占用非車道範圍或車道變換不當而造成事故及法律責任,尤其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任何不當操作皆可能引發對向車流碰撞或追撞事故,因此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車道規範、分向限制線及方向燈使用,保持安全車距及適當車速,並隨時準備減速或停車,這些都是確保行車安全及避免法律責任的重要措施,也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基本尊重與保護,唯有遵守規則、注意車前與對向狀況,方能有效降低事故風險,確保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所規範的各項義務,以確保道路行車安全與避免事故發生。

 

首先,所有汽車均應在自己應遵行的車道內行駛,這是基本的行車原則,亦是道路交通秩序的核心要求,目的是避免對向來車發生碰撞或干擾其他駕駛人的行車路線,特別是在雙向二車道上,車道空間有限,雙向車流交會頻繁,若駕駛人任意偏離車道,將大幅增加事故風險。其次,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的路段,不得駛入來車的車道內,分向限制線的設置即是為了明確區隔對向車流,防止駕駛人跨越線型駛入對向車道而引發頭對頭碰撞事故,駕駛人若違規駛入對向車道,事故發生時通常會被認定為主要過失責任方,因為其明顯違反了行車安全義務,未遵守分向限制線的規定,造成潛在危險。

 

再者,在劃有行車分向線的路段,若需超車時,得駛越分向線,但不得與前車並行競駛,這是針對安全超車所設計的規範,駕駛人超車時應確保有足夠視距、保持安全車距,並在超越前車後立即回到原車道,避免與被超車輛並行,降低發生側撞或追撞事故的可能性。駕駛人在進行超車操作時,也必須考慮路況、對向車流及天候因素,如雨、霧或夜間視線不佳,更應降低速度並確保安全距離,以符合法定減速慢行之原則,並避免因超車操作而造成交通事故。第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駕駛人不得擅自駛入路肩或路面邊線外側,路肩主要用途為行人、慢車、臨時停車及緊急使用,駕駛人若將其視為超車或行駛區域,不僅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也可能導致事故責任歸屬於駕駛人,因為其侵占非車道範圍,無視行人或慢車使用權益,事故發生時,無法主張他方過失分擔。

 

此外,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除應遵守未劃設慢車道之規定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駕駛人必須提前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保持安全距離,以保障車道變換過程中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方向燈的使用與車距保持是道路行車安全的核心要求,若駕駛人未提前示意或未注意直行車,造成追撞或側撞事故,法律上通常會認定其有過失責任,並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事故歸責的實務面而言,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事故常見於超車不當、逆向侵入、蛇行或駛出路肩等違規行為,事故責任通常以違反第97條規定之駕駛人為主要責任方,如後車追撞前車而未保持安全車距,則可以此規則違反程度而認定責任比例,但若前車突然減速或違規駛入後車車道,則需調整責任比例。舉證上,事故現場的分向線、路面標記、監視器影像及行車紀錄器資料均為認定責任的重要依據,駕駛人若主張事故非因自身違規所致,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前車或對向車的過失,否則難以免責。


 

對向車輛逆向迎面

面對對向車輛逆向迎面而來,是否有過失須綜合考量我方駕駛人是否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是否保持合理車距與車速,是否隨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參酌事故發生時的反應時間,若事故發生時間低於駕駛人正常認知反應時間,且我方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則我方通常不被認定為有過失,事故責任主要歸屬違規逆向車輛,這一原則亦反映了民法過失責任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本精神,即駕駛人有責任注意自身行車安全,但不對他人明顯違規行為負擔不可合理預見的責任,保障合法駕駛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汽車行駛過程中,若遇到對方車輛逆向迎面而來的情況,是否認定我方駕駛人有過失,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所規定的「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作綜合判斷,同時應考慮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反應時間與可預見性。

 

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駕駛人於日間行駛,對於道路上非預期的危險狀況或路障所需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至1.6秒,此時間包括駕駛人察覺危險、判斷行動及實際操作煞車或轉向的整個過程,而夜間駕駛人所需的認知反應時間則通常延長至約2至2.5秒,但若考慮夜間駕駛人對燈光識別較快,仍可能在約1.5秒內完成基本反應,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所示。由此可見,駕駛人在面對對向車輛違規逆向時,其責任不在於對方的違規行為,而在於自身是否已依規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保持適當行車速度、留存安全車距以及隨時準備煞車或轉向,若駕駛人因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未能及時避讓,即使對方違規,仍可能被認定具有部分或全部過失。

 

在事故責任歸屬上,通常會過失責任原則,結合駕駛人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責任比例認定,若我方駕駛人在合理駕駛範圍內,已保持車距、控制車速、注意前方及兩車間隔,並在發現對方逆向時立即採取減速或避讓措施,且事故發生時間短於人類正常反應時間,則通常可認定我方無過失或過失責任極低,因為事故的發生主要因對方明顯違規所致,而我方駕駛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在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參考事故現場勘驗資料、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資料、車速及煞車痕跡長度,來推定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及操作是否合理,並評估事故發生時我方駕駛人是否有足夠時間反應及採取安全措施。特別是在雙向二車道或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駕駛人應保持在遵行車道內行駛,注意分向線或路肩界線,保持與前車及對向車之安全距離,任何超車、蛇行或駛出路面邊線之行為,若造成事故發生,均可能增加過失認定的可能性。因此,若對向車輛逆向而來,而我方駕駛人已依規保持合理車距、車速並隨時準備煞車或轉向,但因對方違規行駛導致事故發生,通常我方過失可視為無過失或微不足道,事故責任主要由違規車輛承擔,但若我方在事故發生前存在未保持適當車距、未注意路面狀況、超速或駛出路肩等違規行為,則法院可能會酌情分配過失責任比例。

 

進一步說明,駕駛人在夜間或能見度不佳的情況下應特別注意燈光照明及對向車距,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包括減速慢行、保持車距及必要時臨時停車,以降低事故風險。法律與實務見解均認為,駕駛人應預見可能出現的異常狀況,如對向車輛違規逆向或行人突然闖入,並盡合理措施避免事故,如若因人類反應時間不足而無法避免,則不應認定駕駛人有過失,而此一判準亦符合一般交通安全常理。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交通安全規則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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