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我最大,有絕對路權?如何判斷行人事故的肇責?
問題摘要:
行人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絕對不受限制的「無敵路權」,若違反交通規則仍須自負部分過失,但法院與實務解釋普遍站在保障弱勢用路人的角度,認為駕駛人因掌控速度、車輛動能巨大,必須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因此即使行人闖紅燈,駕駛人仍多半難以完全免責,常見結果是刑事上成立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再依行人違規程度分攤賠償。換句話說,「行人我最大」不能作為行人恣意違規的藉口,但也不能成為駕駛人推卸責任的理由,最終的責任判斷仍需結合法規、判例、現場狀況以及因果關係分析,由法院依自由心證綜合判斷,提醒大家不論是走路或開車,遵守交通規則才是避免事故、免於法律責任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人是否擁有「絕對路權」一直是交通事故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實務上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走在斑馬線上就無敵,汽機車駕駛人必須完全負責,但事實上法律規範與法院判決都更為複雜,需要同時考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交互影響。
首先從規範面來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若在行人優先區,更是明文要求汽車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且必須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似乎賦予了行人絕對路權,但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34條也對行人的行為有所限制,例如行人必須走在劃設的人行道或行穿線內,不得隨意奔跑、追逐或違規穿越馬路,在有號誌時必須遵守紅綠燈,否則不得通行。這些規範說明法律並沒有無條件保障行人,而是建立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之下。實務案例卻呈現另一種態度,
「按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依上開「無論有無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均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範文義,可知行人對於行人穿越道擁有絕對之路權,故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行人穿越道之違規情事,行近行人穿越道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注意義務。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按諸法律適用一體性之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所稱「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解釋上自應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所規範之情形。準此而言,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行人穿越道之違規情事,汽車駕駛人未注意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以致肇事,造成行人受傷或死亡而應負刑事責任,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至於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違規通行,僅係其對於肇事責任及傷亡結果與有過失之問題,非可據此而使汽車駕駛人豁免於上開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本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以及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550號研究意見均同此結論)。」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即使行人闖紅燈或違規穿越,汽車駕駛人仍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義務,若因未注意行人存在而撞擊導致傷亡,駕駛人仍須負刑責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這意味著行人雖違規,但駕駛人並不能藉此免責,只能在後續民事損害賠償上主張行人有「與有過失」進行責任比例分擔。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目的即在行人之通行由號誌指示決定之,如為紅燈,行人不得通行而無所謂路權。被告未依行人穿越道之專用交通號誌行進,自無優先絕對路權可言。」(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某甲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未注意車前設有行人穿越道,且有行人穿越之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及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定,為有過失,因其係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至行人某乙不遵號誌,僅屬與有過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法律問題)
若行人穿越道設有專用號誌,紅燈時行人並無通行權利,因此行人並非擁有「絕對路權」,駕駛人亦得以此抗辯。再看駕駛人「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是違反交通規則的重要過失,即便行人違規穿越,駕駛人依舊需要承擔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責任,並加重處罰。
換言之,行人是否擁有「絕對路權」雖在字面上存在爭議,但整體趨勢傾向於保障行人安全,要求駕駛人負起更高的注意義務。那麼在具體事故中如何判斷責任?
首先必須回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號誌狀況、行人及駕駛行為,若行人在斑馬線內依號誌綠燈通行,駕駛未禮讓,則駕駛幾乎必然成為肇事主因;若行人闖紅燈穿越,駕駛依號誌綠燈直行卻未減速慢行觀察前方有無行人,則雙方皆有過失,法院多數會認定駕駛為主因、行人為次因,再依民事上侵權行為法理分攤賠償比例。若行人在禁止穿越處或高速快車道違規穿越,則行人過失比例會顯著提高,但仍不代表駕駛完全免責,因為駕駛在高速行駛時仍有注意前方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義務。這也呼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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