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絕對路權,就是帝王條款嗎?
問題摘要:
「行人絕對路權」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法律上的保障並非無條件,而是要與行人的注意義務相互配合。若將行人優先視為「帝王條款」,行人即可肆無忌憚闖紅燈、橫越車道,甚至挑戰駕駛的反應極限,這不僅與立法本意相違背,更會造成交通安全秩序的混亂,最終受害的仍是行人自己。因此,正確的理解應是:行人確實享有優先保障,但必須遵守交通規則,避免自身過失導致事故;駕駛人則必須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有行人通行的地方,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否則一旦事故發生,將須負擔主要責任。換言之,行人的路權並不是「帝王條款」,而是一種保護弱勢的法律安排,其背後的精神是希望在汽機車快速流動的交通體系中,給予最脆弱的行人一個安全空間,但絕非行人可以恣意妄為的免死金牌。法律要求的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遵守規則,只有如此,交通秩序與安全才能真正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人的絕對路權常被社會輿論稱為「帝王條款」,主要是因為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行人賦予特別的保障與優先性,例如第103條第2項明文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是否有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樣的立法目的,無疑是基於交通安全保護的考量,畢竟行人為交通弱勢族群,缺乏任何保護裝置,一旦與車輛發生碰撞,所受傷害往往遠較駕駛嚴重,因此法規對於行人的安全保障採取優先原則。然而,所謂的「絕對路權」,並不意味著行人可以為所欲為,更不是「行人我最大」的帝王條款。因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必然受到限制,行人享有優先通行的保障,但同時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因為法規的保護就濫用路權,否則一旦行人闖紅燈、突然衝出馬路,導致駕駛閃避不及發生事故,即屬嚴重過失,法律自不可能全盤免除行人的責任。
換言之,行人路權的保障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實務上,若在行人穿越道發生車禍,原則上駕駛人確實多半被認定須負主要責任,因為未禮讓行人是明確的違規行為,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的義務。但這並不代表行人完全沒有義務,例如行人若在紅燈禁止穿越時仍強行闖入,或於禁止穿越路段突然跑出來,將會構成違反第134條所規範的義務。
第134條明文要求行人必須依設施穿越道路,如有人行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必須利用,若無這些設施,則必須於人行道延伸線內或停止線前穿越;並且嚴禁在禁止穿越、設有分向限制線或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等危險地段任意穿越。
更進一步,若行人明顯違反規則而導致事故發生,法院在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歸屬上,將會綜合評估雙方的過失程度,而不會僅因為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內就完全免責。刑法上的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本質上就是要求每個人都必須注意自己行為的危險性,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因此行人若任意闖紅燈或突然衝出,縱使身處行人穿越道,也可能因重大過失而須負一定責任。
相對而言,駕駛人即使依法應注意禮讓,但若已經採取合理的注意義務,卻因行人嚴重違規而無法避免事故,法院對於駕駛人的責任亦可能酌減。這就是所謂的「權利義務相對性」,法律雖保障行人,但同時也要求行人必須盡相應的注意義務。
第133條規定,行人應於人行道內行走,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阻礙交通。這些規定正是提醒行人,並非一旦享有路權就可以無視交通安全。舉例來說,如果所有行人都遵守號誌,在紅燈時乖乖等候,唯獨某一人突然從路邊衝出,此時即便法律對行人有優先保障,駕駛人也不可能即時反應,事故結果仍然會發生,若要全數歸責於駕駛,顯然與公平正義不符。
因此,雖然行人路權受到優先保護,但其義務違反若與事故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應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民事責任方面,若行人違規闖紅燈或於禁止穿越地段突然穿越,被撞受傷,法院在損害賠償的過失比例分配上,通常會認定行人與有過失,減輕駕駛的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方面,雖然駕駛人多半會因未盡讓行義務而被追訴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但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考量行人自身的違規行為與事故結果的因果關係,進而影響刑度的輕重。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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