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穿越斑馬線遭撞,司機有責任嗎?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行人闖紅燈穿越斑馬線事故的責任歸屬,需要兼顧「行人帝王條款」保護行人、駕駛人注意義務以及行人自身違規過失,在實務上均採取比例認定方式,以公平合理原則分配責任,確保交通安全秩序與事故損害賠償的平衡,駕駛與行人雙方皆須遵守交通規則並履行注意義務,以降低事故風險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形成完整事故責任認定框架及實務操作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人闖紅燈穿越斑馬線遭撞,司機是否有責任,是道路交通事故實務中常見且具爭議的議題,需要從交通法規、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等多層面進行分析。行人過馬路時應依交通規則走在劃設的行人穿越道上,也就是俗稱的斑馬線,因其能提供行人較高的法律保障,一旦行人依規定行走於斑馬線上卻遭車輛撞擊,車輛駕駛通常會被認定為主要肇事者而須負較高的責任。

 

首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亦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一規定即所謂的「行人帝王條款」,反映立法上賦予行人在斑馬線及可供穿越道路之優先通行權利,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


 

駕駛是否遵守行人帝王條款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此即所謂的「行人帝王條款」,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然而此一保障並非無條件適用,若行人自身有違規行為,如闖紅燈、於斑馬線上停留嬉戲,或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馬路等,仍應負擔相應之肇事責任。

 

然同時須判斷行人違規之過失比例

實務上,保險公司與法院在釐清事故責任比例時,會綜合考量雙方過失情節,依據相關法條與交通鑑定報告加以判斷。例如臺北市警察局交通事故處理組統計指出,多數斑馬線事故中,即便行人有違規情形,車輛駕駛仍被認定為主因,行人肇責通常約為三成,駕駛則負七成責任。

 

此比例背後的法理基礎來自民法第217條規定,即損害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有可歸責事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亦即所謂「與有過失」制度,在民事賠償上調整雙方責任。法院對於此類事件的判決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7號即認為,雖行人違規闖紅燈,但機車駕駛未盡注意義務並未禮讓行人,應負主要肇事責任,雙方過失比例為七比三,符合公平原則。

 

尚須判斷駕駛是否脧遵守其他道交歸責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規定,駕駛人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若因未留意行人狀況導致事故,即使行人有違規亦無法完全免責,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實務上常見情形是駕駛因為分心、車速過快或未保持煞停距離,未及時反應行人動向而導致事故。對此,駕駛無法主張「未預期行人違規」作為完全免責理由,仍須負起法律責任。反之,行人如未依號誌指示通行或於路中央停留玩耍,除自身須負擔肇責外,也會影響其日後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因此,法官在民事審理時,將依事故資料、錄影畫面與肇責鑑定綜合認定雙方責任比例,再據以決定賠償金額是否酌減。從交通政策角度觀察,臺灣因地狹人稠且汽機車密度極高,造成行人穿越事故頻傳,故交通法規針對行人設有較高程度的保護義務,其目的在於減少傷亡風險,但此一保護亦要求行人本身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以利形成有效安全秩序。

 

行人違規闖紅燈,但駕駛未盡注意義務並未禮讓行人,仍須負主要肇事責任,雙方過失比例要端視具體情況而定,諸如當時路況、駕駛人是否有充足時間注意並採取必要措施。汽車行駛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距離,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禁止任意迫近、蛇行或危險駕駛,若因駕駛分心、車速過快或未保持煞停距離導致行人受傷,即使行人違規闖紅燈,駕駛仍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實務上,多數斑馬線事故中,行人雖有違規情形,駕駛人因未減速、未注意行人或未保持安全距離,仍被認定為主要肇事者,行人肇責通常約三成,駕駛七成。這一比例背後的法理基礎在於民法第217條調整雙方責任,以符合公平原則。

 

換言之,「帝王條款」之適用並非絕對,仍需行人履行正常通行義務方能獲得完整保障。在現代法律實務操作中,不論是刑事或民事責任,法院皆已發展出較為細緻的過失認定機制,不再一味依斑馬線即視行人無責,而是綜合事故整體情境,包括現場號誌狀況、駕駛與行人行為、天候能見度與行人動線等因素,決定最終責任歸屬及比例。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得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可見行政上對駕駛人之責任亦有明確規範。然而,行人闖紅燈或未依號誌指示穿越斑馬線,仍屬違規行為,其過失亦須納入事故責任比例評估,實務上法院與保險公司在認定責任比例時,會依事故現場狀況、行車速度、煞停距離、號誌情況及錄影資料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害人有可歸責事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即所謂「與有過失」制度,適用於行人闖紅燈事故中,以調整民事賠償責任比例。

 

另一方面,行人如於斑馬線中央停留玩耍、慢速逗留或忽視號誌,除自身須承擔肇責外,也可能影響其日後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在民事賠償上,法院會依事故資料、錄影畫面、交通鑑定報告等綜合認定雙方責任比例,再據以決定賠償金額是否酌減。

 

從交通政策角度觀察,臺灣地狹人稠,汽機車密度高,行人穿越事故頻傳,故法律對行人設有較高程度的保護義務,目的是降低傷亡風險,但此一保護要求行人自身遵守交通規則,形成有效安全秩序。換言之,「帝王條款」並非絕對適用,行人必須履行正常通行義務方能獲得完整保障。現代法律實務中,無論刑事或民事責任,法院已發展較為細緻的過失認定機制,不再單純以斑馬線位置即視行人無責,而是綜合現場號誌狀況、駕駛與行人行為、天候、能見度、行人動線及駕駛注意義務等因素,決定最終責任歸屬及比例。

 

因此,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動態,遇行人穿越道即應減速並讓行,縱使行人有違規情形亦不可掉以輕心,而行人亦應依號誌通行並避免於斑馬線上逗留或嬉戲,雙方共盡注意義務,才能降低事故發生風險。在實務操作中,法院會將行人違規行為、駕駛注意義務履行情況、事故現場客觀條件及交通鑑定結果整合,作為裁判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駕駛人若未減速、未禮讓行人或未保持煞停距離,即使行人違規闖紅燈,仍須負主要責任;行人若闖紅燈、停留或嬉戲,則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分擔責任比例。

 

因此提醒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動態,遇行人穿越道即應減速並讓行,縱使行人有違規情形亦不可大意,而行人亦應依交通號誌通行並勿於斑馬線上逗留或玩耍,雙方共盡注意義務,方可避免事故發生。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路權-行人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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