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警察訪談記錄或筆錄前,應先檢討路權規定,是嗎?
問題摘要:
作訪談記錄或筆錄前先檢討路權規定,不僅正確,而且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必要準備。路權是事故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卻並非免責的萬靈丹,享有路權的一方仍有注意義務,而違規的一方也可能因另一方未盡注意而分擔部分責任。因此,理解路權的本質與限制,才能在作筆錄時正確表達,避免因錯誤認知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作訪談記錄或筆錄前,應先檢討路權規定,確實是正確而且必要的觀念,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後,警方的第一步往往就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程序,進行現場勘察、蒐證、詢問,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製作訪談紀錄或筆錄,而這些記錄或筆錄往往成為後續事故責任分析、保險理賠、甚至刑事或民事訴訟的重要依據。
如果當事人在接受詢問時對路權規則認知錯誤,或因緊張而做出不利自己之陳述,就可能在後續調查與裁判過程中,形成對自己極為不利的情況,因此在作筆錄之前,先釐清路權規定,是避免陷入被動甚至誤導警方或法院判斷的必要準備。
所謂「路權」,係指交通主管機關,為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確保用路安全,依據道路交通原理,藉由法規與管制措施,於一定時、空範圍內,規範用路人道路使用之權利,易言之,路權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後之權利,擁有路權之一方,有優先使用道路之權利。權利,以其效力所及範圍為標準,可區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路權即使用道路法律性質係屬公物之通常利用經常隨道路狀況、交通動線轉換、車前狀況等各種條件不一之因素,形成動態過程,雖不具備絕對性。但既屬權利,自應獲得其他參與交通人之尊重。
肇事責任通常是依循道路交通法規所規範的交通運行路權法則與交通管制規定,其所謂『不法』多數指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之規定,如肇事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路權而肇事,此一侵犯路權行為即為不法行為。交通安全規則所由訂立之本旨,乃繫之於交通路權優先之概念,亦即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又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克相當;若事出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3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除有關路權之各項具體規範外,尚有駕駛人必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或兩車併行距離等相關概括規定存在,且所謂車前狀況亦非僅以駕駛人所遵行之車道為限,尚須擴及視線所及之可能範圍,藉此賦予駕駛人在享有路權之同時,仍應確實注意周遭突發情事與他人行車狀況之義務,促使各類用路人均能妥適採取避免或降低交通往來風險之舉措(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參照)。從而,以享有路權主張得卸免一切責任,實與交通安全規則之法律本意有悖。
例如支線車應讓幹線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優先、救護車執行任務時享有絕對優先等,這些都屬於路權規則的具體展現。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警方必須分析肇事當下各方當事人是否依規行駛,誰擁有路權,誰又侵害路權,並進而判斷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警方勘察與蒐證,包括事故地點、道路環境、地面痕跡、散落物、車輛位置、人車損傷狀況等,都是為還原事故發生過程,但這些跡證最終如何解讀,必然要回歸到路權的規則。
例如在無號誌交岔路口,若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撞擊即將通過的直行車,則支線道車原則上就屬主要肇責方,這是重點在於對方是否可以預期己方車出現。又如在行人穿越道,行人綠燈穿越時遭汽車撞擊,汽車駕駛縱有主張視線受阻等情,仍難以推卸其未禮讓行人之過失責任。換言之,路權規定往往成為警方作筆錄時詢問的核心,若當事人錯誤陳述,例如支線道駕駛誤以為自己也有通行優先權,或直行車誤以為黃燈時通行仍享絕對路權,都會導致警方初步研判對自己不利。因此,作筆錄前應熟悉基本交通規則,清楚知道自己當時的行為是否符合路權規定,並依據事實陳述,而不是憑臆測或錯誤的交通觀念回答。
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過失犯的成立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若他人違規屬突發且難以預見,駕駛人縱未能避免事故,仍不必然構成過失責任。相對地,即使享有路權,駕駛人仍須注意車前狀況,若有足夠時間採取迴避措施卻未盡注意義務,仍應負部分責任。
事前研究的原因,並非免除或減輕責任,畢竟有時客觀狀況無法減免,僅是不使自己的地位惡化,而是避免不當承認責任,如自己車輛本來預計要右轉,但尚未右轉前,即在同一車道遭到後方車輛追撞或後方車輛因超車而發生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01條),這時「預計」右轉,基本上,就不能隨便說出來,如果說出來被會認為自己是右轉車或右偏而未注意直行車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所以有時話說出口,一定要研究,就這時本來有車權,但因為自己不了解,把未來預計行為說出來,因而惹出種種麻煩。
可見「享有路權」與「免責」並不劃上等號,而是要結合注意義務共同判斷。這也說明為何筆錄內容會如此重要:若當事人僅強調「我有綠燈,我有路權」,卻忽略自己是否注意前方狀況,日後法院仍可能認定有過失。
再者,訪談紀錄常成為後續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依據之一,而鑑定委員會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會依循「違規行為的尋找→路權歸屬的判斷→肇事原因的確定」的邏輯進行。當事人若在初期陳述中,對自己不利地承認「沒注意到對方」或「以為自己先走有權利」,鑑定結果就可能偏向自己肇責,保險理賠與訴訟結果自然受影響。因此,律師通常會提醒當事人,筆錄前務必理解路權規則(交通規則或號誌、標線),並冷靜回憶事發經過,依客觀事實敘述,避免過度主觀或錯誤的法律用詞。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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