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遲遲不起訴,對方又不賠,我要提出民事訴訟嗎?

23 Oct, 2017

問題摘要: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這表明,即使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提起訴訟並不會對民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產生影響。要確保請求權不受消滅時效的影響,對於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認知時間點至關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刑事程序並非民事請求權的中斷時效,

 

消滅時效的開始計算

 

民法第128條是一個通則,指出消滅時效從請求權可以被行使的時候開始計算。這個時點是指請求權人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可以開始行使他的權利。

 

而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

 

民法第197條第1項,針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從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和認知賠償義務人的時刻開始計算,並規定了兩年的短時效與十年的長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知悉損害及知道肇事者存在,即時效即應該開始計算

 

消滅時效的中斷

 

民法第129條列出了可以中斷消滅時效的行為,包括請求、承認、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與時效

 

檢察官的起訴或刑事訴訟並不中斷侵權行為所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因為這些是獨立的法律程序。

 

而檢察官起訴及刑事訴訟均為前揭法律所稱之「起訴」,因此均不會生中斷時效計算,因此本來就不會等檢察官起訴,而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3號判決)。

 

對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應該基於請求權人對於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有明確的認知,而不是基於刑事訴訟的進展。這些規定確保了請求權人在合理的期間內行使其權利,同時也保護了義務人不會無限期面對潛在的責任。對於受害者來說,了解這些時效規則尤其重要,以確保他們在適當的時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並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事故-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責任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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