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事故現場,什麼情況下不構成肇事逃逸?

31 Dec, 2015

問題摘要: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駕駛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包括確保對受害者的救助和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這不僅是為了確保法律遵循,也是為了保障所有人的安全和權益。當事人在車禍現場的行為應該如何證明,以及如何處理涉及對方是否受傷的情況。這些都是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因為它們直接影響到事件的後續發展和可能的法律後果。

律師回答:

依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加以處罰。

 

肇事逃逸的定義和認定

「肇事」概念包含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的事故。法律不僅考慮是否有實際碰撞,還包括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即是否因駕駛人的行為導致對方死傷。被告人若聲稱「不知道發生了事故」作為辯護,需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

 

肇事逃逸裡的「肇事」的範圍,依釋字第777號解釋書所示,應以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限。對於發生車禍具有可歸責原因並有人受傷而與你有因果關係,擅自離開,就會成立本罪。有時當事人會抗辯說「我車子開過去,沒有撞到對方,是他自摔,我想說不關我的事,所以就離開了」。

 

肇事逃逸有一部分是為了要釐清責任,只要是與可歸責造成對方死傷具有有「因果關係」,當然不一定真的有碰撞,以為「我想說不是我的錯,所以我就離開啦」,就真的太天真,由於當下有無過失還無法認定,當然要留下來釐清責任,如果離開當然就是成立肇事逃逸之高度危險。尤其,我們交通規則相當繁複,有時以為沒有責任,其實是對於規則的不熟悉。

 

但如未預見車禍而離開,也要視個案情況而定,尤其,「我不知道我撞到人(或發生車禍),所以我就離開了」,這種抗辯是否成立重點,要看肇事者是否對於車禍「有所認識」,換言之,被害人祇要對於車禍發生及導致死傷有認識有可能性,如肇事者是個大車司機,對方是個騎腳踏車的騎士,在肇事者的視線死角不小心碰到一點倒下受傷,也沒發出太大的聲音,路上也沒其他用路人在所以沒叫這個司機停下,那麼因為他真的不知道有發生車禍,所以離開自然不會成立肇事逃逸。

 

相反的,如果對方是直接撞上車前方擋風玻璃,或者是車禍之後路人有叫肇事者要停下來,但他依然不理會繼續往前走,這樣自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甚至發生車禍時,肇事車輛有異狀,如煞車再開、停車等狀況均會認為肇事者已經知道肇事發生。

 

事故處理建議

發生事故後,應停留現場並報警,確保取得對方的同意或至少留下聯繫方式,這可以有效避免被控以肇事逃逸。報警和等待警方到場通常是處理交通事故最安全的方式。

 

至於,所謂逃逸是指未經得被害人離開或採取救護措施,因此,有些人會以「我有下車查看,也有問對方有沒有怎樣,他說沒事,我問他要不要送他去醫院他說不用,我說那我就先走,他說沒有反對」等語,這時候會認為因為已經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所以可以離去,重點在於如何證明的問題,除非有明確的事證,否則沒有報警就當作沒有同意。

 

因此,並不是當事人講故事,法院就會相信,還是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的抗辯屬實,如有監視器拍到雙方下車談話、車上有其他人聽到、雙方有互留電話等等,才能相信當事人的說法,尤其單純沉默,不能當作同意,當場狀況下,被害人沒有反應,可能被害人可能受傷反應遲鈍,不一定代表同意離開。

 

正如有些人也會以「我雖然有下車查看,當下對方跟我說沒事,沒有受傷,所以我就走了」。因為肇事逃逸的要件裡面有「致人死傷」這點,因此肇事之後知道對方有受傷是一定要的,如果被害人傷勢不嚴重肉眼看不出來,或者內傷而當下也真的跟肇事者表示沒有問題沒有受傷,肇事者既然不知道對方有受傷,因此也不會成立肇事逃逸,但是如果不去醫院,但老問題還是,當事人如何能確認絕對沒有受傷,如何證明對方說過自己沒有受傷,沒有受傷其實也沒代表可以離開。

 

所以總歸一句話,發生車禍之後一定要留在現場,如果真的要離開,直接報警比較快,最少一定要留下雙方聯絡資料並且得到對方同意,其實還是報警後再離開,不然吃上肇事逃逸得不償失,要知道肇事逃逸罪很重,可是六月以上起跳的呢,很可怕。

 

就算對方沒有受傷,你擅自離開也有行政罰的處罰,所以總結一句話,開車發生事故,不要擅自離開,雖然不一定要等到警察到場或者是救護人員到場後再離開,但一定要向警方留下聯絡方式才能走。

 

這些規定強調了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每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醒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中必須持續保持警覺,並在事故發生時妥善處理,避免法律後果的加重。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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