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時因昏迷而無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是否有過失?
問題摘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或肇事人的即時處置責任有,設置警告標誌: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的距離處設置警告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以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適當距離的確定: 根據不同的道路類型和速度限制,有具體的警告標誌設置距離要求,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的設置距離為一百公尺。特殊天氣或環境條件: 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如雨霧天氣,應增加警告標誌的設置距離,以確保其他駕駛人有足夠的時間作出反應。故障車輛標誌的設置規定: 當車輛發生故障無法行駛時,應立即設置故障標誌,並根據道路類型和行車速度設置在適當的位置。法院在評估肇事者的過失時,會考慮其對事故可能性的預見能力,以及其在事故後的行動是否及時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到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的即時處置責任。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有一系列的安全措施需要立即執行以保障道路安全和防止進一步的事故。以下是幾個主要的法律規定和實踐要點:
設置警告標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發生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的距離設置警告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這些距離依據道路類型和速度限制有不同的要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1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需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護事故現場,避免引發進一步的交通事故,並確保道路其他用戶的安全。以下是這些規定的重要點以及應用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事故地點的標示需求:駕駛人或肇事人必須在事故地點的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這是為了警告接近事故現場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減少事故危險。
適當距離的確定:不同類型的道路根據其速度限制有不同的警告標誌設置距離要求。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應將警告標誌放置在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而在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的路段,則在五公尺處設置。
特殊天氣或環境條件: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如雨霧天氣),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警告標誌的設置距離,以提供足夠的警示時間給其他駕駛人。
多向車流的額外措施:在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的路段,除了在事故地點後方設置警告標誌外,還應在前方或周邊適當的地方放置必要的警告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第4項: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4項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當車輛發生故障無法正常行駛時,能夠適當地警示其他道路使用者,減少發生進一步交通事故的風險。這項規定具體說明了如何安置故障標誌,以提高故障車輛的可見性並指導其他駕駛人安全通行。以下是詳細的解釋和應用指南:
故障車輛標誌的設置規定
一旦車輛出現故障,應盡快將其移至不阻礙交通的地方。如果無法移動車輛,則必須立即設置故障標誌。
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的路段:故障標誌應設置在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的範圍內。這個距離範圍提供了足夠的警示,讓其他駕駛人在低速行駛時有足夠的時間作出反應。必要時,也可以在車前設置故障標誌,以增加來車方向的警示效果。
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的路段:在這些較快的路段,故障標誌應設置在車輛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的位置。這樣的設定是為了給予高速行駛的車輛足夠時間來識別故障車輛並採取避讓措施。同樣,根據實際情況在車前設置標誌可以進一步提高安全性。
交通擁擠的路段:在交通密集或擁擠的路段,故障標誌應掛在車輛後部,且視情況在車前也應掛上適當的標誌。這是因為在擁擠路段,車輛距離較近,及時的警示尤為重要。
撤除標誌:一旦車輛準備離開現場或故障得到修復,必須立即拆除所有故障標誌,以避免給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混淆。
增強能見度:特別是在能見度不佳或夜間情況下,應考慮使用反光或發光的故障標誌,以提高警示效果。
倘若肇事人精神清楚又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自應為前揭處置,但如果肇事人已因車禍昏迷或其他原因而未有盡前揭義務,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當然應該看具體情況而定,即如經昏迷而無法盡此一義務,自可認定無此項義務違反而無過失。
事故處理的法律後果
如果肇事者因事故而無法立即設置警告標誌(例如因昏迷),他們在法律上可能不會因未能履行此義務而負責。是否有過失需根據肇事者的具體狀況(如意識狀態)來決定。
此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所示:「…刑法第14條第1項之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有應注意之義務,且按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至行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不只在於結果發生之原因,而且尚在於結果乃基於違反注意要求或注意義務所造成者,並應以行為人在客觀上得否預見並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為其要件。是刑法上過失責任之成立,除客觀上注意義務之違反外,尚須以行為人對於犯罪之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結果可能性,且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間,有相當因果之關聯性,方足當之。又有關駕駛人、肇事人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處置之作為及相關處理辦法,內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並自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該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第3條第1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是前開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係責令駕駛人、肇事人應善盡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而課以駕駛人或肇事人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有於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豎立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之義務,此與104年6月30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2款(107年12月24日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112條第4項)規定有關故障車輛之停放所應遵循之規則有別。原判決以上訴人酒後騎乘機車,因超車不慎側撞同一車道之腳踏車(即第一事故),致其人車倒地,機車滑行後倒置於道路中,適被害人顏春成騎乘機車避煞不及,撞擊上訴人橫倒道路中之機車致死等情(下稱第二事故),而認上訴人就第二事故發生有過失致人於死犯行。據卷內資料,上訴人於第一事故發生後,其機車倒置佔用於車道中,按上開規定,即負有於事故地點豎立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之作為義務,原判決僅泛謂上訴人「於前述過失人車倒地」、「第二事故發生係因上訴人之機車倒地橫置於機慢車專用道路中所致」,對於上訴人究係違反何種「注意義務」,原判決並未詳細釐清。又依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於第一事故發生後,即因短暫昏迷未及起身移置機車或豎立故障標誌,倘若無訛,則上訴人對於該機車當時因交通事故而倒置車道上及可能導致行車安全之危險,主觀上是否能知悉且有預見,並可防止危險結果之發生?未見原判決予以審認說明,遽以上訴人因不慎擦撞腳踏車而致人車倒置於車道中之過失,即認其就第二事故應負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自嫌速斷,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項,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有應注意之義務,並且在客觀情境下能夠注意到但未注意到的行為。這涉及到行為人是否違反了社會上通常要求的注意義務。法院需要評估行為人是否有可能預見和避免由其行為可能引起的損害,並且這些損害是否直接由於其違反注意義務造成。
事故涉及到一名酒後騎乘機車的駕駛人在超車時不慎側撞腳踏車,造成自己和腳踏車駕駛倒地,其機車隨後滑行到道路中央,導致第二次事故發生,其中另一名駕駛撞上了倒地的機車致死。法院需要考量第一次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是否有機會並且應當立即設置警告標誌來避免第二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減少進一步的事故發生。該規定旨在提高行車安全,防止因故障車輛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
法院在判斷肇事者是否有過失時,會考量他們是否有能力和可能預見事故發生的結果,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防止損害的發生。這包括肇事後的行動是否及時,以及是否遵守了相關安全規定。
這些規定強調了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的重要性,以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風險。同時,這也反映了法律在評估事故責任時對事故情境的具體考量,特別是在肇事者由於事故影響(如受傷)而無法履行某些法定義務的情況下。
交通事故處理中法院如何依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及其對潛在危險的認知來確定其法律責任,並強調了事故發生後採取適當措施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裁判時必須仔細評估所有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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