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駕駛造成人車受損傷處理方式為何?

14 Mar, 2017

問題摘要:

針對職業駕駛人員的車禍案件的法律分析和處理情況下,被害人通常可以向駕駛人和雇主請求賠償。雇主在這裡被視為共同的被告之一,因為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了事故。即使駕駛人是獨立執業者,如果有靠行關係,被害人也可以向靠行的公司請求賠償。這段討論也提到了靠行制度,並強調了車行或交通公司對於監督駕駛人的責任。最後,討論還提到了在某些情況下,被害人可能需要採取刑事訴訟以獲得賠償,並指出了如何識別真正的雇主以便尋求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駕駛中發生車禍的常見情況和相關的法律責任。在這類事件中,特別是涉及職業駕駛人的情況,法律通常對這些從事交通行業的司機有較高的責任期待,因為他們被認為擁有比一般駕駛者更高的技能和注意義務。

 

對方超速為何也有罪?

車禍事故態樣理論上百百種,實務上,有一種常見的車禍是發生在職業駕駛。如大客車、貨運司機、砂石車或計程車司機,與其他人車受(損)傷的情形。因為這些人便是以駕駛維生,所以發生車禍數量較常人為多。此種車禍存在於職業關係之中,通常嚴重就是被害人是行人的情形,如公車因路口轉彎死角或貨車在路邊上裝卸貨後,因疏於注意而撞傷過馬路的行人,此時行人通常非死即重傷。

 

對於職業駕駛,若因疏忽或不當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他們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包括:

 

刑事責任

 

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可能包括因疏忽導致人身傷害或死亡的過失罪責。這可能涉及法院的判斷和裁量,特別是在刑法修正後,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的法律條文已經變更,需要更精確地評估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

 

以刑法處罰而論,自108年修正後,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均由法院加以裁量,但關於業務之人,對於其預防事故能力,較常人而論,應具有更高注意義務,且既屬於從事業務之人,事前購買保險,以增加被害人求償機會,本屬當然,因此,法院可預期仍會對於從事業務之人,採取較高標準加以認定責任。

 

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第188條,若職業司機在執行職務期間造成事故,他們的雇主也可能因未能妥善監督或選任不當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車輛是在靠行制度下運作,即使車輛的登記名義為公司,公司仍然需要對外界提供服務的個人行為承擔責任。

 

而民事賠償責任部分,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則可見除了加害人外,雇主也是跑不了的!所謂受僱人,並不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且所謂執行職務,亦不以受指示執行之職務為限,倘受僱人之行為在外觀上依一般情形觀之,得認係執行職務者,均屬之。

 

車禍被害人除了可以向駕駛人要求賠償外,對於僱用該駕駛雇主,如客運公司或貨運公司也可以連帶請求賠償,而縱該名司機是獨立執業,但若有靠行關係,被害人可以請求車行(交通公司)連帶負責,這是很重要知識!

 

就營業用車輛,我國長期存在「靠行制度」,指的是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目的或為符合監理法規,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交通公司)名下,而車行(交通公司)允許真正汽車所有人以車行名義對外提供服務,且盈虧自負的情形。

 

目前我國多數法院認為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即車行)所有,被害人或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除非車行(交通公司)能舉證證明自己就司機已盡到監督責任,否則即應與肇事司機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這類車禍的處理,通常公車司機在執行職務行駛途中不慎發生車禍,客運公司多主動會指派法務人員,會同保險公司協助處理車禍理賠事宜。即使沒有,我們看公車路線也可以找到需要負責的雇主,基本上雇主是逃不了的。

 

尤其,公車具有特許的性質,通常又有監視錄影之設計,因此,車禍糾紛的途徑,與公務人員有相類特性,責任釐清較容易,因之,大多會利用民事和解或調解的程序,祇有少數涉及重大傷亡的車禍事故或賠償金額有認定困難,如特殊情況的費用或看護需求,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被害人則可能會另對公車駕駛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並於檢察官對公車駕駛依法起訴後,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訴請公車駕駛及客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

 

但是通常案件,不見得被害人可以由車輛表面得知真正雇主是誰,這時候調查車籍或由肇事者自述內容,甚或報稅資料,來判斷誰是雇主,被害人應努力找雇主出來賠,因此相較於勞工,雇主通常比較有錢,找雇主要錢比較容易!

 

至於,肇事方為勞工,有時雇主不想負,明明雇主也是錯很大的,如勞工違規停車,事後以後讓勞工倒楣被關,此時勞方亦可證明雇主責任,並請求雇主賠償!但無法證明雇主責任,建議提供被害人相關資料並敦促雇主賠償,對於勞工也是一種簡便解決責任方式,至於雇主賠償是否得對於勞工請求賠償,則要取決勞工執行職務過程有無過失外,另外亦可爭取雇主承擔或分擔其部分責任。

 

這種制度的存在確實提供了對被害人更好的保護,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個人司機可能沒有足夠的資源來滿足高額的賠償要求,而公司或車行通常具有更大的經濟能力來處理這些賠償。

 

在實際操作中,了解這些法律條文和制度安排對於追求事故的正義和賠償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在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職業駕駛環境中。确保所有參與方——包括司機、雇主以及可能的第三方經營者——都能根據他們的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是實現法律公正和保障公眾利益的重要一環。

 

-事故-民事責任-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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