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標繪定位,保全現場的重要性

25 Mar, 2024

問題摘要:

當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時,保全現場證據是非常關鍵的步驟,它對於後續的事故處理、責任判定和理賠等方面都有重要影響。

 

律師回答:

當事人與相對人騎的機車發生擦撞,這時候應該如何處理現場證據保全呢?

 

法規上稱「道路」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列舉之公 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並非道路發生者.與一般事故處理相同,此時需要依當事人自行處理事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而在道路上,保全證據是有技巧的,可以粉筆之類的物品,在車子的 4 個輪胎位置做記號,若有攜帶手機,並可先行拍照存證,證據是判決的依據。 車禍阻礙交通了,要視狀況移車,重大車禍絕不可移車;輕微車禍若嚴重影響交通,可於照相等保全證據的步驟完成後,先行移至路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1. 確保安全

首先,應該確保所有人的安全,避免事故二次發生。如果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並且現場情況允許,可以將機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若有人受傷,則應立即撥打救護車。

 

2. 標記位置

使用粉筆、噴漆或其他可用的工具在車輛的四個輪胎位置進行標記,如果是機車,則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標記。這有助於在必要時重建事故現場。

 

3. 拍照存證

使用手機或相機從不同角度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包括但不限於:

 

機車的損壞部分

事故現場周圍的環境

任何可能對事故有貢獻的道路標誌或路面狀況

機車的位置標記

 

4. 記錄信息

記錄涉事機車的車牌號碼、車型以及事故對方的聯絡資訊。如果有目擊者,也請記下他們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5. 通知警察

即使是輕微的擦撞,也應該報警,讓警方來現場進行調查並製作事故報告。這份報告將是處理後續事務的重要依據。

 

6. 不要隨意承認責任

在警方未來到之前,避免與對方進行過多的討論或承認任何責任。保持冷靜,等待警方處理。

 

7.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保留好所有相關的證據,包括事故現場的照片、警方報告以及任何醫療報告等,這些都可能在後續的責任判定或理賠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8. 聯絡保險公司

及時聯絡您的保險公司並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提供事故現場的照片、警方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交通事故發生後無論是否有人傷亡,當事人均應先將肇事車輛的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無人傷亡案件,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後移置路邊不妨礙交通處所。標繪事故現場四輪以上車輛,可採用車角定位法(於四個車角垂直路面畫上「或」標記)或車胎定位法(於四個車胎接觸路面處以車胎寬畫上於路面畫上┤或├標記)。標繪二輪機慢車輛,可將車輛沿輪廓圈繪於路面。「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保全證據是有技巧的,可以粉筆之類的物品,在車子的 4 個輪胎位置做記號,若有攜帶手機,並可先行拍照存證,證據是判決的依據。 車禍阻礙交通了,要視狀況移車,重大車禍絕不可移車;輕微車禍若嚴重影響交通,可於照相等保全證據的步驟完成後,先行移至路旁。

 

無人傷亡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舉發。

 

「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但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任一當事人不同意標繪移置時,不可移動現場跡證。民眾會擔心,車禍現場要做為證據的車禍照,是否以警察拍攝的為準?其實不是的!一般民眾所拍攝的照片,依法都是具證據能力的。

 

按照上述步驟行動,不僅可以幫助您有效保全事故證據,還能確保在法律和保險理賠過程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瀏覽次數:9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