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洞摔傷,如何請求國賠?一律可以國賠嗎?

14 Aug, 2024

問題摘要:

如果因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存在缺陷導致機車或腳踏車騎士在道路上摔傷或死亡,當事人或其家屬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向負責管理該設施的政府機構提出賠償要求。需要收集與事故相關的證據,如事故現場照片、醫療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道路坑洞的存在及其對事故的影響。瞭解該段道路由哪個政府機構管理,這對於提出賠償要求至關重要。向責任機關提交書面的賠償請求,詳細說明事故發生的情況和造成的損失。對於管理機關常見的抗辯(如坑洞是臨時出現的、人民可以預見和避免等),請求人需要通過證據反駁,證明管理機關在維護和警告措施上的不足。法官在審理時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證據和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律師回答:

臺灣的道路坑洞遍布,而有些地方更是一補再補,一個洞一個洞的,如果機車或腳踏車騎士行經該坑洞摔傷或死亡,會立即想到的就是請求國家賠償。不過管理機關也常抗辯坑洞是臨時出現的無法即時維護、或抗辯人民可以看到坑洞提前預防、或抗辯別的騎士沒事為什麼只有你有事等等,該如何判斷呢?求償程序為何?

 

當車輛駕駛或行人因道路坑洞受傷時,求償的法律基礎主要依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之,如果公共設施(包括道路)的設置或管理存在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知道有道路坑洞,但道路是什麼機關管理的?要向哪個行政機關求償?不同種類的道路,管理機關也會不同,上圖是管理機關原則性的判斷方式,可供讀者較快速找到正確的國賠管理機關。

 

道路坑洞求償的要件?

 

判斷管理機關責任的標準

坑洞的存在:首先需證明道路上的坑洞對交通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不能允許的坑洞:依據相關公路養護規範,如坑洞深度或面積超出規定標準,則應視為需緊急修補的對象。

管理維護的欠缺:評估是否有定期的道路檢查,以及收到坑洞報告後的反應速度和修補行動。

 

道路的管理有欠缺?要判斷哪些事項?

 

道路有坑洞存在

怎樣才是不能允許的坑洞?

交通部訂定的「公路養護作業手冊」有提到沈陷、坑洞是否應修舖,該如何修補。M級、H級都屬於應修補的程序,已會影響行車品質,以坑洞而言,深度大於5公分(面積達1/3~1平方公尺者,深度達2.5公分)就應修補,是不能允許存在的。

 

而事故發生後,警察若發現現場有坑洞,也會用捲尺丈量坑洞的大小、深度,會拍照做紀錄,日後也可以做為判斷的依據。

 

管理維護有所欠缺

怎樣才能認定管理有欠缺?

例如「公路養護作業手冊」有規定每星期至少為經常巡查一次並製作日間經常巡查報告(開車目視,若有必要應下車詳查),如果沒有遵守,即可推定管理有欠缺。而工路總局也會將巡查工作另外發包給廠商,請廠商固定巡查,若發現有坑洞,廠商立即進行修補。

 

或是民眾或其他單位已經有通報某路段有坑洞,卻沒有即時做處理,也可推定管理有欠缺。

管理機關管理無欠缺的情形

1.突然發生之坑洞、無法透過事前巡查預防:例如因下雨、地下水管破裂導致地基淘空,重車經過後坑洞突然出現,而立即有民眾經過摔倒。

 

2.發生重大天災,無法立即進行修補:例如豪雨,同時出現5000多個坑洞,管理機關無足夠人力能立即處理。

 

3.管理機關已依規定進行巡查,但都不能發現坑洞,而坑洞是在巡查間隔中產生的:因為不可能要求管理機關24小時在現場看守,無法強人所難。

 

抗辯常見理由

管理機關可能會抗辯說坑洞是臨時出現的,無法即時發現或修補。

也可能會主張行人或駕駛應該能夠看到坑洞並提前避開。

或者抗辯稱其他駕駛未受影響,質疑為何僅特定個案中的當事人受到損害。

 

所以道路坑洞摔傷的案件,民眾並不是百分百可以請求國賠的,如果管理機關對於坑洞的產生並無管理維護上的欠缺(已依規定巡查、每次維護修補也有按照規定來),還是不能請求國賠的。但標準並非一成不變,如果是車流量大的道路,法官對要求機關的管理維護義務也有可能提高,等於減輕了人民請求國賠的難度,且法官也未必會盡信管理機關做的巡查報告,若現場坑洞外觀看起來形成已久,也會認為巡查並不確實、或未積極修補。

 

雖然大部分人騎機車、腳踏車,壓過5分公深的坑洞,通常不會摔車,但管理機關也不能抗辯別人就沒摔、為何就你摔,因為道路有應修補的坑洞存在,確實會增加摔車的機率,而民眾真的因為壓到坑洞而摔車,就仍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機關管理維護有欠缺,那就還是要負責。

 

國家賠償的救濟流程

 

提出國賠請求:向負有管理道路的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機關的初步響應:機關會評估請求並決定是否進行賠償。如果拒絕賠償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當事人可以進一步採取行動。

法院訴訟:如果協議不成或機關拒絕賠償,可以將案件提交法院,透過司法程序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國家賠償事件不能直接跑法院打官司,國家賠償法規定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賠請求,而機關收到後,必須先審查是否應予賠償,若認為不需賠償,則以「拒絕賠償理由書」回覆民眾;若認為應予賠償,則應與人民開始對賠償金額進行協議,若協議成立(金額有共識),則機關撥款結案,但若協議不成立(金額無共識),則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而人民拿到拒絕賠償理由書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或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機關30日後未進行協議,或協議逾60日仍未成立時,人民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由於道路坑洞引起的事故賠償案件需具體評估道路的管理和維護情況。管理機關需要證明他們有遵守規定的道路維護標準和程序。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道路管理存在重大疏忽,依據國家賠償法,他們可能有權獲得賠償。不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涉事者在提出賠償請求前應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所有相關事實和證據被適當處理和呈現。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公共設施責任-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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