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道與支道之間發生事故,應如何判斷肇事責任?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則是建立在交通秩序與安全的基礎上,駕駛人應熟悉並遵守相關規定,當前路況正確判斷自己的路權優先級。無論是在有號誌管制的路口還是無號誌的情況下,主動禮讓和謹慎駕駛都是避免交通事故的關鍵。交叉路口的肇事責任分析主要圍繞行車管制號誌的遵守情況及路權的合理分配展開。駕駛人應充分了解幹道與支道的劃分規範,並在行經路口時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因疏忽或違規而引發交通事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則是維持交通秩序與安全的關鍵,根據是否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情況,路權的優先順序會有所不同。在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路口,優先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為準,即使有燈光號誌,駕駛人仍應遵循指揮人員的手勢或指令,這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此外,在這類路口中,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確保直行車享有優先通行權,這一規則同樣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的支持。

 

當民眾在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的員警通常會蒐集各種現場跡證,例如煞車痕跡、散落物、車輛損壞照片等,同時檢視路口是否設有行車管制號誌(即紅綠燈三色號誌)且正常運作。如果路口有正常運作的號誌,肇事責任的分析將著重於哪一方或雙方是否違反了號誌管制的規定,例如是否闖紅燈或未按規定行駛。而如果路口並未設有號誌或號誌故障,肇事責任的分析則以哪一方具有優先通行權為核心,這也就是俗稱的「路權」。道路交通法規通過法令明確規範進入路口車輛的通行方法及優先通行權,以維持交通秩序並保障行車安全。

 

而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路權的判定則需依據幹道與支道的區分進行。在此情況下,若路口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明確區分幹道與支道,支道車輛需主動禮讓幹道車輛先行,無論幹道車是直行還是轉彎,支道車輛均不得搶道。這是基於幹道車輛在交通流量及重要性上的優勢所設置的優先權規則。此外,在同一道路中,轉彎車輛應禮讓對向直行車輛先行,這是因為直行車輛在行駛中具有更高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而轉彎車輛需進行方向變換,可能對直行車輛造成影響,因此需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

在沒有號誌的交叉路口,交通管理單位通常透過標誌、標線或號誌等交通管制設施劃分幹道與支道,從而確定哪一方擁有優先通行權。幹道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而支道車輛則需暫停或減速讓行,這一規範受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的明確支持。若支道車輛未按規定禮讓幹道車輛而發生事故,即使支道車輛本身也受到損壞或造成人員傷亡,其駕駛人仍需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包括賠償幹道車輛的損失,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與行政責任。由此可見,駕駛人在行經無號誌的路口時,充分了解幹道與支道的劃分並遵守相關規定至關重要。

 

幹道與支道的劃分

幹道與支道的劃分主要依賴交通管制設施,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首先,如果在臨近路口時,路側設有標誌如「停」或「讓」,或者車道上有白色標字「停」或倒三角形「▽」符號,那麼進入路口的方向即為支道。駕駛人在此情況下應減速或停車,確保橫向幹道無車輛通過後方可進入路口。其次,如果路口行車管制號誌為閃燈且持續閃紅燈,則表示駕駛人行駛的是支道,應禮讓橫向幹道車輛先行,而幹道車輛則對應閃黃燈,提醒其保持注意但享有優先通行權。第三,若路口設置閃光號誌,則與上述閃燈規範一致,紅燈一方為支道,黃燈一方為幹道。

 

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針對常見的交通事故疑問,例如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而支道車已進入路口後發生碰撞,是否應由幹道車承擔較大責任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確的指引。支線道車輛行至無號誌且無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岔路口時,必須暫停讓幹道車輛優先通行,並在確認安全後方可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因此,無論幹道車距離交岔路口有多遠,支道車輛均需履行讓行義務,並無「幹道車距路口超過一定距離,支道車可免讓行」的規定。

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若支道車輛與幹道車輛發生碰撞,即使支道車輛先進入路口,亦不得將責任推諉於後進入路口的幹道車。這是因為支道車輛在進入路口前本應確保安全並主動禮讓幹道車輛。未履行讓行義務而導致事故的,支道車駕駛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包括可能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以及對幹道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

 

因此,駕駛人在行經交岔路口時,應充分了解並遵守路權規定,尤其是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路口,需按照幹支線道的劃分和車道數的規則判定通行順序。支道車輛駕駛人應養成提前減速並停車觀察的習慣,確認幹道車輛通行後再行駛入路口,而幹道車輛駕駛人則需注意路口的情況,特別是在視線不佳或支道車可能違規的情況下主動減速,進一步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幹道與支道的劃分並不依據道路寬度或名稱。較寬的道路未必是幹道,而較窄的道路也不一定是支道。同樣,「路」「街」「巷」「弄」等名稱亦無法成為判定依據。事實上,某些巷道可能比街道更寬,而弄比巷更寬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因此,幹道與支道的判定需以標誌、標線及號誌為準,這是交通管理設施的設計目的所在。

行駛在支道的車輛駕駛人應履行絕對的注意與禮讓義務,在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或停車,觀察幹道情況後再行進入。同時,行駛在幹道上的車輛雖擁有優先通行權,但仍需保持對路口情況的注意。例如,在無號誌路口或視線受限的情況下,幹道車輛應主動減速慢行,以避免因支道車輛駕駛人疏忽而導致的碰撞事故。

 

當幹道與支道難以明確區分時,車道數成為判定路權的重要依據。進入路口方向的車道數,包括快車道、慢車道、一般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調撥車道以及左右轉車道等,均需納入考量。若進入路口的車道數不相等,車道數較多的一方視為幹道,享有優先通行權,而車道數較少的一方視為支道,需主動禮讓幹道車輛。這一判定標準的設立是為了在無法依標誌或標線區分幹支道時,提供一個客觀的參考依據,從而減少爭道引發的交通事故。

 

在無行車管制號誌的路口中,路權的判斷還需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則。首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輛因其行駛方向的穩定性,享有更高的優先權。其次,若兩輛車的行駛方向相同,例如均為直行或均為轉彎,則左方車輛需禮讓右方車輛,右方車享有優先通行權。這一規則是基於用路人的視野與反應時間考量而設置的,以確保車輛在路口處的通行秩序。

 

在實際行駛中,駕駛人進入交岔路口時應保持高度警覺,特別是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路口,需主動減速並仔細觀察其他車輛的行駛動態,根據幹支道的區分、車道數的多寡以及基本路權原則作出正確的行駛判斷。同時,禮讓是確保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則,即使擁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駕駛人仍應觀察其他車輛是否有未遵守規則的行為,避免因強行通行而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路權-交通規則-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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