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事故如何判斷責任?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超車事故的責任判斷需考量道路環境、駕駛行為以及法規規範,若駕駛人違規超車,則通常需承擔主要責任,而被超車輛若有阻擋行為,則可能需負部分責任,因此,駕駛人應在超車時謹慎行駛,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避免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事故發生。若發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即便駕駛人未故意造成事故,但只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導致事故發生,仍將面臨刑事追訴。因此,駕駛人在行車時,應確保自身行為符合交通法規,例如不違規超車、不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車前狀況等,以避免因一時違規而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加害人因逆向超車導致事故,最終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上均需承擔相應後果,這也再次凸顯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雙黃線路段,駕駛人不得跨越雙黃線進行超車,否則即屬違規;該路段速限為50公里,若加害人為加害人進行超車,極可能伴隨超速行為。透過現場勘驗與事故分析,從雙方車輛的剎車痕、刮地痕、撞擊後的碎裂物與落土位置,可以清楚發現加害人的車輛確實已經逆向行駛至北向車道,因此,至少可以確認加害人有「逆向超車」的過失。
 
超車事故的責任判斷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法規、當事人駕駛行為及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情境來分析。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於超車的行為有明確的規範,以確保駕駛人在進行超車時不會影響其他車輛的行駛安全,並避免發生事故。
 
當事人駕駛行為
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在超車時應遵守一系列的規定,如果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未依適當條件進行超車,導致車禍發生,則應承擔主要的肇事責任。如果前行車輛故意阻擋後方車輛的超車行為,例如突然加速或左右晃動阻擋道路,導致後方車輛發生碰撞,則該前行車輛駕駛人亦可能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當駕駛人執行超車行為時,應確保在安全距離內進行,且不得影響其他車輛的行駛,例如超車後應適時回到原車道,並確保與被超車輛之間仍保持適當距離,若駕駛人因過於急促的切入原車道,導致被超車輛剎車不及或發生碰撞,則超車車輛的駕駛人可能需負肇事責任,而若被超車輛駕駛人在超車過程中故意不減速或刻意阻擋,導致後方車輛無法順利完成超車並發生事故,則該駕駛人亦可能需承擔部分責任。
 
超車路權:
關於超車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詳列超車時應遵守的規範,例如行駛至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叉路口或鐵路平交道等路段時,禁止超車,以避免視線死角或突發狀況導致車禍;另外,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區域,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的路段,也禁止超車,以確保行人與其他車輛的安全。若前方車輛已連貫行駛兩輛以上,駕駛人亦不得貿
然超車,以免影響交通秩序。
 
當駕駛人欲超越同車道的前車時,應先按鳴喇叭兩次,或變換燈光一次,通知前車有意超車,但不得連續鳴喇叭或頻繁變換燈光,以免影響他人行車專注度或造成危險。前方車輛的駕駛人在聽到後車按鳴喇叭或看到對方變換燈光後,若車前路況無障礙,應減速靠邊,並示意允讓,以確保超車行為順利進行。
 
此外,前車駕駛可透過手勢或打開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車超車,而後車在確定安全後,應打開左方向燈,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距進行超車,待完成超越後,再打右方向燈回到原行車道,避免直接切入,造成後方車輛的危險。
 
超速:
「超速」部分,由於案發時行車紀錄器尚未普及,且加害人駕駛的賓士車並未留下剎車痕跡,使得難以透過物理計算推估實際車速。雖然證人能證明對方車速極快,但無法具體舉證其超速程度。然而,在過失致死案件中,只要加害人有一項過失成立,即已足以構成刑事責任,因此,充其量以「逆向超車」這項確定的過失作為起訴依據。
 
事故發生的環境
除駕駛行為外,事故發生的環境也是判斷責任的重要依據,例如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若路段有劃設分向限制線,則駕駛人不得駛入對向車道進行超車,否則即為違規行為,倘若因違規超車而發生事故,則該駕駛人應負主要肇事責任,而在未劃設分向限制線但有行車分向線的路段,則駕駛人可以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短暫越線超車,但仍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避免與對向來車或被超車輛發生碰撞,若因未能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而導致事故,則需依個案情況判斷責任歸屬。
 
對於同向多車道行駛的道路,小型車輛應優先選擇外側車道行駛,而大型車輛則不得長時間佔據內側車道,影響行車順暢,若駕駛人未依照規定行駛,導致後方車輛為超車而發生事故,則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在變換車道進行超車時,駕駛人應確保讓直行車輛先行,並應打開方向燈提示其他駕駛人,若因未打方向燈或未觀察後方來車而發生碰撞,則變換車道的駕駛人需負起過失責任。
 
單行道路權:
汽車在道路行駛時,必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確保行車安全與秩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6條規定,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若道路上已劃有路面邊線,除非因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否則駕駛人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確保車輛行駛的穩定性與安全性。
 
雙向二車道路權:
,雙向二車道的行車規範在第97條中亦有所明訂,汽車行駛於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時,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若該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則禁止駛入對向車道;但若僅有行車分向線,則駕駛人可以在超車時短暫越線,但不得並行競駛,以確保交通流暢與安全。
 
分向限制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依前揭規則第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考。…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基此,路面邊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得供作停車之用。(交通部路政司94年8月23日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
 
慢車道雙向二車道、三車道以上路權
對於設有慢車道的雙向二車道,駕駛人除加害人需遵守上述規定外,在快慢車道之間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禮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並維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以免因未打方向燈或未留意後方車流而發生交通事故。當道路的同向車道數超過兩線時,則適用第98條的規範。
 
依據該條規定,大型車輛若行駛於三車道以上的道路,除非準備左轉,否則不得駛入最內側車道,避免影響車流順暢;小型車則可以在內外側車道行駛,但若行駛速度較慢,應優先選擇外側車道,並且不得隨意變換車道,以免影響其他用路人。特殊車輛如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可在內外側車道自由行駛,以確保緊急任務的執行不受影響。
 
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路權
此外,若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原則上直行車道的車輛具有優先權,若該路段無標示直行車道,則應由外側車道的車輛禮讓內側車道的車輛,但當交通壅塞時,應採取互相禮讓與交錯行駛的方式,並維持適當的車距,避免因爭道而發生交通事故。
 
變換車道路權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駕駛人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同時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而在變換車道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確保安全距離,以降低事故風險。
 
從事故鑑定的角度來看,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並非僅憑當事人口述,而是需透過事故現場勘查、物證分析來還原真相。雙黃線的跨越、車輛的撞擊位置、剎車痕與碎片散落狀況,都顯示加害人已經進入對向車道,因此,其違規行為相當明確。
 
過失致死罪的核心要件在於加害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道路交通規則對於駕駛人有明確規範,例如不得違規跨越雙黃線、不得超速等,為加害人確保行車安全,若駕駛人違反這些規則,便被認定為有過失。因此,即便加害人主張自己未超速,但單憑「逆向超車」行為已足以構成違規,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符合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超車事故-車道路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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