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違規停車,導致被害人自摔是否有責任?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在停車時應特別注意地點、方式與環境安全,避免停在彎道、交叉口、消防栓前或人車交錯頻繁處;尤其應避免「隨便一下」的心態造成他人損害。若確實有臨時需求應即刻停車,應選擇合法停車格,或至少不妨礙其他車輛視線與通行權。從法律實務觀察,若因違停導致交通事故,且可證明其違規與事故間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肇事責任將不會因駕駛人當時不在場而減輕。因此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應依交通規則行駛與停車,以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交通違規不僅僅是罰錢的小事,有時可能是導致意外與悲劇的起點。為社會整體安全,每位駕駛人都應自律遵法,避免讓一時的方便成為無法挽回的遺憾。
律師回答:
我國交通亂象層出不窮,尤其在都會區常見路邊違規停車與機車爭道情形,違停問題更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許多駕駛人將車輛隨意停放於紅線、彎道、路口甚至人行道附近,僅為方便買東西、用餐或臨時辦事,而非真正急迫狀況。這種違規停車行為不僅會造成視線死角與車道縮減,也容易影響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的判斷與閃避空間,進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如果因為違規停車造成其他車輛閃避不及發生車禍,即使違停者當時人不在車內,也可能因此負擔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於禁止停車處所停車,或在彎道、狹路等處停車,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可處新臺幣六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亦明定,在有禁止標誌處不得停車,且於顯有妨礙通行之地點停車屬違規行為。
除行政處罰以外,若因違停導致第三人發生事故或受傷,行為人還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依刑法第14條的規定,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所應注意並能注意的情況竟疏未注意,違反注意義務,若其違規行為與他人傷亡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可能成立過失犯罪。也就是說,即使違停者未直接參與事故,也未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只要其違規行為成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便可能被追究刑責。
舉例來說,駕駛人將車輛違規停放在巷口紅線,離開車輛後前往附近商店用餐,期間有機車行駛該巷弄時因閃避違停車輛不慎撞上對向來車或騎上人行道而傷及行人,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實務見解,違停駕駛人仍可能被認定與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須負起相應刑事與民事責任。此外,對於交叉路口視線遮蔽的違停,也構成對公眾通行安全的重大威脅,因駕駛人未能預見該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即可認定有過失,法院量刑時也將依據其過失程度予以斟酌。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明確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行進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前後輪胎距離路緣不得超過40公分,機車則不得逾30公分,違反者除可能違規外,也可能構成阻礙交通的因素。若再加上夜間無燈光或未設置反光標示,風險更高。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停車應符合多項具體要求,包括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道路修理路段、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的地點,以及其他明顯妨礙他人或車輛通行之處所停車。此外,併排停車、於坡道未妥善防止滑行、未設燈光或反光標識的夜間停車,均屬違規。停車方式也須符合車輛行進方向,車輪需靠緊道路邊緣,輪胎與路緣不得逾規定距離,違者將面臨行政處罰。這些規範的設計,目的在於維護用路人安全與通行順暢,避免車輛違停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實務上,違停不僅會被罰款,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尤其當違停行為與他人傷亡有因果關係時。例如某起實際案例,一名汽車駕駛人將車違規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後離開,前往附近餐廳用餐。期間,一名機車騎士從大貨車右側欲超車時,突然發現違停車輛阻擋車道,來不及閃避而自摔倒地,隨即被後方大卡車輾過致死。雖然駕駛大卡車者最終不起訴,因其無法預測突如其來的摔車情況,屬於無過失行為,但違停的自小客車駕駛人卻遭檢方起訴,法院審理後以過失致死罪判處五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違停駕駛人明知該地點禁止臨時停車,卻仍置交通安全於不顧任意違規,其行為已違反注意義務,導致後續事故的發生,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以構成過失致死罪。即便被害人機車騎士本身在事故中也有過失,例如未注意前方狀況、超車不當等,仍不影響違停者的刑事責任成立。司法機關認為,肇事原因若包括違停行為所構成的交通妨礙,只要其與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且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即可成為刑事追責的依據。
類似情形並不罕見,諸如開車門未注意來車害人摔傷、違停車輛妨礙機車閃避路線導致碰撞等事件時有所聞。這類看似「人不在現場」的情況,若行為人先前的違法行為已形成客觀上的交通風險,一旦有實際事故發生,行為人自然難逃刑責。交通法規之所以對停車有嚴格限制,正因錯誤停車常會產生延伸風險,導致後續無法預測之事故。
從法理來看,這類案件通常涉及刑法第14條規定的過失責任。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有所怠忽,且該行為與他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可以預見的合理關聯性。此時,即使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加害他人之意,仍可能被判處刑責。
此外,交通事故鑑定報告在司法實務中扮演重要角色,法院往往據以判斷各方行為是否為事故原因及其相對過失程度。在前述案例中,鑑定機構雖認定被害人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主要肇因,但仍認違停駕駛人行為為「肇事次因」,這足以成為法院判斷構成過失致死的依據。由此可知,違停不再只是輕微違規,而是可能構成導致死亡的危險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駕駛人誤以為「只是停個幾分鐘」不會有問題,事實上,一旦違停的行為已構成危險,或成為事故原因,即便僅停留數分鐘也不能免責。因此,是否構成責任,關鍵不在於時間長短或人是否留在車內,而在於行為本身是否違反法定義務,且是否與結果間具有可預見性及相當因果關係。尤其在紅線、交叉路口、彎道等明顯高風險地段違停,其危害不僅影響他人通行,更可能釀成無可挽回的後果。一旦造成他人傷亡,法律責任將遠超乎罰款或道歉所能彌補。
-事故-刑事責任-事故犯罪-車禍-交通事故-肇因歸責-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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