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之二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2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說明:

=民國94年12月9日增訂條文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瀏覽次數: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