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民國64年7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民國75年5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民國90年1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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