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依標誌之指示,禁按或按鳴喇叭、或按鳴喇叭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音量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民國64年7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民國75年5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民國90年1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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