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1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陡坡、狹路、橋上、隧道、快車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二、在圓環區內或障礙物對面者。
三、在交岔路口、消防栓、公共汽車招呼站等處十公尺以內停車者。
四、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之前及消防隊門前停車者。
五、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者。
六、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之地區停車者。
前項各款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時,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附近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
=民國64年7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下坡時關閉電門空檔滑行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民國75年5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
=民國90年1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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