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立法沿革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急彎處或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拋錨,未依左列規定處理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晝間不樹立標識或事後不除去者。
二、夜間不燃示紅燈或懸掛紅燈警告者。
三、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
=民國64年7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民國75年5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
二、末二句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民國90年1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闖紅燈之種類繁多,危險性各不相同。如紅燈右轉、搶先左轉、車流稀少時慢行通過;反之,侵犯路權強行通過或遇紅燈不停而強行穿越,較具危險性,處罰時應有不同的裁量空間。
=民國94年12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汽車紅燈右轉之違規行認,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爰將紅燈右轉之行為另規定於第二項,並另為罰則之規定。

 


瀏覽次數: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