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立法沿革 之一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1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4年5月5日增訂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於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且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如汽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或紅燈右轉,將影響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運行安全甚鉅,爰增訂較第五十三條更重之處罰規定,俾防制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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