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30 May, 2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說明:

=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者。
=民國64年7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民國70年7月17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理由-為加強鐵路平交道之管理,防止平交道車禍發生,特修正本條;並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之處罰。
=民國75年5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理由-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於七十年修正時,雖已就六十四年修正條文所定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惟目前經濟情形已有變更,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仍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其罰鍰之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
二、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第一項序文。
三、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民國94年12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民國101年5月8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理由-將原法第一項條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民國105年11月1日全文修正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理由-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
三、修正序文,其餘照原法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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