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對於軍人、軍屬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