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對於軍人、軍屬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瀏覽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