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關於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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