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公司或其他團體對於職員、社員、已退社員,或社員對於職員、社員、已退社員,因團體關係所生之事務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之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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