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一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關於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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