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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