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因不法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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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因不法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