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本於契約或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義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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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本於契約或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義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