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因遺產之繼承、分析或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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