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因遺產所負擔之債務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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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因遺產所負擔之債務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