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定審判籍之住居所、不動產所在地、不法行為地或其他關係審判籍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其中之一法院管轄。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不在此限。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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